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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2-27 09:09:24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文校字第1070013757號函公布 單位 生命科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08月20日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文校字第1040010563號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9月20日10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文校字第1070013757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院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院務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院長、各系、所、學程主管。
二、教師代表:由本院各系所推選二人擔任。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三、職員代表:由本院各系所職員推選一人擔任。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學生代表:由本院各系所學生推舉一至二人擔任,任期一年。
五、院長得視需要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院務會議推選代表之選舉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二週內辦理完成。
第四條
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由院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則由院長就出席代表中指定一人為代理主席。未經指定代理時,由出席代表公推一人代理之。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院務會議,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認為有必要時,亦得提請院長召集之。
第五條
院務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教務及學務事項。
二、研究發展事項。
三、院長提議事項。
四、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第六條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議,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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