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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2-27 09:21:41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文校字第1070013759號公布 單位 生命科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08月20日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9月2日文校字第1040010560號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09月20日10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日文校字第1070013759號公布
第一條
為提升教學品質、加強行政服務效能及建立自我改善機制,以期達到自我策勵精進、提升辦學績效及整體競爭力之目的,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特依據「大學法」暨「大學自我評鑑結果及國內外專業評鑑機構認可要點」及「中國醫藥大學自我評鑑實施辦法」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自我評鑑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自我評鑑包括系所評鑑、院務評鑑及其他提升品質或加強效能之評鑑。
第三條
本院辦理自我評鑑之項目、表冊格式、程序及作法等,應依照教育部或財團法人高等教育評鑑中心基金會頒佈最新版之評鑑相關作業規定及表冊辦理。
第四條
自我評鑑所需經費由本院編列相關預算支應。
第五條
自我評鑑以每五年實施一次為原則,評鑑後每年得進行追蹤管考;另為配合教育部辦理評鑑計畫之實施,得依實際需要調整自我評鑑時程。
第六條
為辦理自我評鑑工作,成立生命科學院自我評鑑指導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指導委員會),負責自我評鑑事宜之規劃、督導、執行與追蹤管考。本指導委員會設委員7-9名,由院長擔任主任委員兼召集人,並由院長推薦校外評鑑委員若干名、本院系所主管及院外教師組成之。本指導委員會召集人得指派執行秘書,並由本院負責相關行政業務:草擬各學年度評鑑計畫(內含評鑑項目、評鑑程序、審查與計分方式)及時程。校外評鑑委員得依「中國醫藥大學共同性經費支付標準」之規定,支給審查費、出席費、交通費等費用。
第七條
本指導委員會下設系所評鑑及院務評鑑等工作小組,由院長擔任召集人負責自我評鑑的督導。評鑑工作小組由院長指派執行秘書負責各項評鑑業務之規劃、準備作業與執行。
第八條
本院應依評鑑項目提出量化與質化資料,供評鑑委員作書面或實地訪評之依據。評鑑委員應依本院之相關資料與實際業務狀況,提出評鑑報告書。
第九條
本院須針對評鑑報告書,擬具檢討改善計畫與時程。本指導委員會得視情形召開自我評鑑檢討會議審議,核定後由本院列管追蹤。自我評鑑結果作為教研及行政單位之增設、變更或合併,經費、設備與人力等資源分配,及員工考績及獎罰之參考。
第十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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