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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呼吸治療學系學生臨床實習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17-01-24 17:52:53 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文校字第1060000991號函公布 單位 呼吸治療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7年4月15日96學年度第二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2月2日98學年度第二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7月19日9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9月22日100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月5日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月24日文校字第1060000991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辦理呼吸治療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臨床實習分發作業,特依「中國醫藥大學實習指導教師設置辦法」及「中國醫藥大學臨床見(實)習教學共同注意事項」制定本施行辦法。
第二條
本系二年制在職專班三年級學生臨床實習,固定於二年級的第二學期結束,暑假開始至下個年度第二學期結束。
第三條
受理本系學生臨床實習之醫院須為教學醫療院所。
第四條
實習學生任職具胸腔專科醫師或重症專科醫師之醫療院所並可提出在原單位實習之申請。
第五條
凡符合第四條之規定,學生可自行洽詢於原任職工作單位醫院實習。唯須於二年級第二學期開學後二週內,出具醫院胸腔專科醫師或重症專科醫師同意考評之公文或相關證明文件影本一份至系辦公室。
第六條
本系根據建教合作醫院可容納實習學生名額,由學系統一辦理實習分發,學生依分組依序至各實習醫療單位。
第七條
實習學生不論是否參與實習分發作業,實習考評方式悉依學系規定辦理。
第八條
凡在與本校有建教合作之教學醫院指導本系學生實習之專業人員具有大學以上學歷,並領有呼吸治療師、胸腔專科醫師或重症專科醫師證照,且有五年以上專業經驗資格者,得由本系推薦簽請學院院長核發聘書,聘為本校實習指導教師,協助本校學生之見習、實習之教學。每位臨床實習指導老師指導學生人數以2- 4位為原則。
第九條
實習指導教師不佔本系專任教師名額,每學年一聘,無等級之區分,不支薪及鐘點費,且不報部請頒教師證書。其續聘與否依學生評值結果於系務會議中討論後決定。
第十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簽請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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