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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小組」作業細則

更新日期 2017-03-28 08:22:52 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文性字第1060003900號函發布 單位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27日文性字第1060003900號函發布
第一條
本校為處理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調查案件,依據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設置要點」第7條設置「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小組」(以下簡稱本小組),並訂定「校園性別事件處理小組作業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小組由「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推選5位委員組成,其中女性組員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任一性別之組員不得少於三分之一,任期與本委員會委員相同。本小組召集人由組員互推產生,負責小組會議之召開、主持。
第三條
本小組所處理之校園性別事件意指:本校所發生之與性別有關且涉及至少一方為學生之事件,含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本小組處理校園性別事件時,應以性別平等教育法及相關法令為準則。
第四條
本小組於接獲校園性別事件之申請案件時,由小組召集人於法定期限內召開小組會議,決議事項依序如下:
一、判斷是否屬於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範之事件。
二、判斷是否屬於校園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事件。
三、決定是否受理申請案件。
四、決定是否需組成調查小組。
五、決定調查小組之成員名單。
六、決定相關當事人之權益保障及其他本小組認為必要之協助措施。
第五條
本小組針對申請案件決議受理與否後,應於法定期限(20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並就前條各事項之決議內容及理由,向本委員會提出書面報告。
第六條
本小組所受理之申請案件的實質調查報告均需提至本委員會議決後定案。
第七條
處理申請案件若有組成調查小組時,由調查小組撰寫並提出實質調查報告;處理申請案件若沒有組成調查小組時,則由本小組撰寫並提出實質調查報告,惟其成員之組成,應依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
第八條
處理申請案件若沒有組成調查小組時,本小組得在權限範圍內對申請人、法定代理人、檢舉人、行為人及與案件有關之人員進行約談或適度調查,視案件需要聘請校內/外相關專業領域人員協助調查,並視相關當事人需要提供轉介或諮詢服務,且應遵守保密原則。
第九條
本小組處理申請案件應遵守相關迴避之規定。
第十條
本小組執行業務所需相關經費由本委員會編列經費支應。
第十一條
本細則經行政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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