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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院牙醫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05-11 16:47:43 文號 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1 日文校字第1070006715號函公布 單位 牙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07 年03 月23 日牙醫學系106 學年度第2學期第2 次系務會議訂定
中華民國107 年5 月11 日文校字第1070006715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系為建立大學多元化入學管道及大學自主選才,辦理各項招生事宜,特設「牙醫學系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招生事宜係指
 
(一)大學部:國內外公私立高中(職)畢業生(含應屆)或具教育部所訂同等學力且符合相關招生簡章所訂資格者,得參加本系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得進入本系大學部就讀。
 
(二)碩士班:獲有教育部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畢業生(含應屆)或具教育部所訂同等學力且符合相關招生簡章所定資格者,得參加本系碩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得進入本系碩士班就讀。
 
(三)博士班:獲有教育部國內外公私立大學或獨立學院碩士班畢業生(含應屆)或具教育部所訂同等學力且符合相關招生簡章所定資格者,得參加本系博士班招生考試,經錄取後得進入本系博士班就讀。
第三條
本委員會由系主任擔任召集人,並由系主任遴請本系專任助理教授以上資深教師6名為委員。
第四條
本委員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之。委員在任期中應迴避或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事先應以書面請辭,由系主任依第三條規定,另行聘請他人補足任期。
第五條
本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系主任遴請委員一名擔任,以協助各項招生工作之執行。
第六條
本委員會任務如下:
 
1.擬定招生報名資格及招生名額。(招生名額依當年度教育部核定招生總名額擬定)
 
2.擬定各項招生考試項目之內容及評分方式。
 
3.審查招生之報名資格。
 
4.擬定各項招生考試之相關問卷。
 
5.執行並督導招生工作之進行。
 
6.檢討工作得失及研議招生改進計畫。
 
7.其他有關招生之重大及申訴事宜。
第七條
本委員會之會議須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同意,始得通過。
第八條
本委員會委員若為應考學生之利害關係人時,應自行申請迴避。
第九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陳請院長、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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