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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1-01 16:07:27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文校字第1070015402號函公布 單位 牙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文校字第107001540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院之各系所必選修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牙醫學院課程委員會委員(以下簡稱本會),由下列人員組成,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一、主任委員:本院院長。
二、當然委員:系主任及各研究所所長。
三、遴聘委員:由主任委員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若干名擔任之,含應聘任校外專家學者、產業界人士、畢業校友及系所學生代表等參與。
四、視課程需要,主任委員可邀請校外學者專家參與。
第三條
院課程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規劃、審議院核心或共同必修課程。
二、複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出之課程(含遠距教學課程)、課程結構與發展方向等事宜。
三、協調院內各系所課程之開設,以利資源之整合。
第四條
院課程委員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院長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五條
院課程委員會開會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六條
各系所課程增設或變更時,課程負責人需填報「院課程委員會會議提案表」,經所屬單位主管同意後,依序提課程委員會審查。
第七條
必選修課程經院課程委員會通過後,提校課程委員會及教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實施。
第八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報教務長核簽轉呈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