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112學年度春季班起實施

更新日期 2024-03-15 10:36:21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明公字第1130003591號函公布 單位 國際專修部
 內容

(112學年度春季班起實施)

 
中華民國96年2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頒布
中華民國98年5月6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0年5月24日榮學字第100000604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校務會議通過修正頒布
中華民國101年6月21日榮學字第101000741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3日文學字第1060009005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7年6月13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文學字第1070011497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2月20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3月28日明學字第108000404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月15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2月19日明公字第109000178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2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3月15日明公字第1130003591號函公布
一、
為吸引及鼓勵優秀外國學生至本校就讀,加速本校國際化腳步,並拓展國際文化交流,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外國學生獎學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
本細則所稱外國學生,需符合教育部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之規定。
三、
獎助對象:
(一)就讀本校具正式學籍之外籍學生(延修生除外)。
(二)就讀本校滿一學期,大學部學生每學期至少修習九(含)學分,前一學期學業等第績分平均達3.0分,操行成績達80分,未受記小過以上之處分,碩士班及博士班前一學期學業等第績分平均達3.7分,操行成績達80分,未受記小過以上之處分,碩士班及博士班學生撰寫論文期間無前一學期成績者,得以指導教授推薦信及論文撰寫計畫申請。
四、
申請資格及核發金額:
(一)申請資格:大學部以各系修業年限為限,碩士班以2年為限,博士班以4年為限。
(二)本獎學金視當年度經費擇優補助,每學期最多補助70名(大學部15~30名;碩、博士生15~40名。但若當學期任一學制申請人數較少,原定名額可相互流用。)每學期擇優補助每名新台幣10,000〜50,000元。
五、
申請及審查作業程序:
符合資格規定者,備妥申請書、前一學期成績單,於每一學期開學後一個月內向本校國際事務處提出申請,並提請本校「國際發展事務會議」進行審核補助名額及核發金額。
六、
已領有政府頒設之臺灣獎學金學生,不得再請領本細則獎學金。
七、
符合本細則獎勵之學生,入學當年度未完成註冊、辦理保留入學資格、休學或轉學離校者,取消其得獎資格。
八、
領取本獎學金者,經查若有偽造或不實之情事,撤銷其得獎資格,已領取之獎學金應予繳回。
九、
本細則經費來源由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提撥。
十、
本細則經國際發展事務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並陳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