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04-03 11:00:18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文環字第1070004532號函 單位 環安室
 內容
中華民國89年1月12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2年9月2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2月17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3月8日文環字第105000285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9月7日文環字第105001160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3月14日106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4月3日文環字第1070004532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研議、協調及建議環保及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事務,依「教育行政機關及所屬各級學校暨附屬機構環境保護小組設置要點」、「職業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職業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三十二條、「職業安全衛生管理辦法」第十、十一、十二條,「學術機構運作毒性化學物質管理辦法」第四條,特設環境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組織如下:
一、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擔任,綜理會務。
二、本會置委員二十至二十九人,總務長及環安室主任為當然委員,另由校長指定具有環保及安全衛生專長之專任教師、各相關單位主管、學生代表擔任之。其中至少三人應具備毒性化學物質毒理、運作及管理專長。
三、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之命,負責本會事務及決議事項之協調處理。
四、本會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之。委員因故出缺時,繼任委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止。
本會委員為無給職,依前項規定產生後,由校長聘任之。
第三條
本會研議下列事項:
一、研議環保、安全、衛生有關規定。
二、研議環保、安全、衛生教育實施計畫。
三、研議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四、研議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六、研議毒性化學物質管理事項。
七、研議與本校醫療事業有關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四條
本會每三個月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並置備紀錄。
每次會議依需要得邀請相關單位人員列席。
會議時,主任委員為當然主席,主任委員未能出席時,由事前指定之代理人為主席。
第五條
本會決議事項由環安室負責協調各相關單位推動執行。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