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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推廣教育中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7-11-21 11:11:35 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文廣字第1060015680號函公布 單位 推廣教育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07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09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6月14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6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6月25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4月0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6月03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6月14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3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30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5月23日榮廣字第100000597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6月1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4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0日榮廣字第10200147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5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11日文廣字第104001407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6月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2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21日文廣字第1060015680號函公布
 
一、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特依據大學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及專科學校法第四十條第二項、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之規定,設置「中國醫藥大學推廣教育中心」。
二、
本校秉持「仁、慎、勤、廉」的校訓,順應國家整體高等教育發展之政策,配合社會與產業界的需求,針對社會需求辦理有助於提升大眾學識技能及社會文化水準之各項教育活動推廣終身教育、提昇大眾學識水準,得利用本校現有之師資、設備,開設與學校課程或專業相關各類推廣教育班次。
三、
推廣教育中心任務如下:
(一)聘請校內外教師或學者專家,策畫開設推廣教育課程事宜。
(二)蒐集、彙整推廣教育資源,並提供諮詢及服務事宜。
(三)辦理其他有關繼續教育、終身教育暨社會服務等事宜。
四、
本校有關推廣教育之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五、
推廣教育中心得設置:
(一)推廣組:(專案經理人)負責中心業務之推廣、行銷,推動中心與各機關團體各項計畫、活動、課程合作、標案等相關事項。
(二)行政組:處理本中心行政、教學、協調等相關事宜。
(三)本中心置主任一人,由校長聘請專任教授或副教授兼任之,綜理本中心業務。 主任任期為一年一聘,三年一任為原則;另依業務所需得置副主任一名,由校長聘請助理教授以上教師或行政人員兼任,任期以一年一聘為原則。各組得置組長ㄧ名,職員、約聘人員若干人,由學校總員額調配之,負責推動執行有關推廣教育業務。本中心依計畫與需求得聘專案經理人,依職務掌理各班次開辦工作之企劃、推動、協調、執行評估等相關事項,管理比照本校約聘人員。
六、
本校推廣教育,分為學分班及非學分班二類,得採下列方式辦理:
(一)校外教學:於校區、分校及分部以外之其他場地進行教學活動。
(二)遠距教學:透過電腦網路及視訊等傳輸媒體進行教學活動。
(三)境外教學:於臺澎金馬以外其他國家、地區進行教學活動。大學得依其現有條件辦理學士、碩士程度之推廣教育學分班;其學分班之課程、授課時數、成績考核及學分計算,應分別符合大學法、專科學校法及其他法令規定。
六之一、
推廣教育師資,應具有專科以上學校教師、專業技術人員或專業技術教師資格。推
教育各班別所授課程之師資,應符合下列規定,但本校與外國大學合作並經教育部專案核定之專業學(課)程,不在此限:
(一)學分班至少應有三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師資授課。
(二)非學分班至少應有五分之一時數,由本校專任或兼任師資授課。 前項時數,應以全學年推廣教育課程時數合併計算。
七、
推廣教育學分班所招收學士程度及副學士程度者,應具備下列要件之一:
一、十八歲以上。
二、未滿十八歲者,應分別具備報考專科學校及大學之資格。修習碩士程度學分班者,應具備報考大學碩士班之資格。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資格,由推廣教育中心委員會定之。
七之一、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應考量師資、課程及教學品質,審慎規劃各班次招生人數。推廣教育學分班,以專班方式辦理者,每班不得超過六十人;隨一般科系所附讀者,其隨班附讀人數,依下列規定:但有特殊原因報經學校主管機關核定者,不在此限:
(一)大學學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六人為限。
(二)碩士班隨班附讀人數,以五人為限。
七之二、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各班次開班計畫應詳細敘明教學場地、課程、師資、招生資格、人數及授課方式等。
(二)各班次開班計畫書應於開班三個月前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逾期不予受理。學校主管機關應將核准之開班計畫書件報教育部備查。
(三)應洽借當地學校之現有場地,且能提供足供該境外教學之圖書、儀器及設備,並檢具借用協議書,併同報核。
(四)於境外辦理推廣教育,應重視教學品質、維護國家形象、尊嚴及對等原則,並應遵守當地法令。
七之三、
本校於大陸地區辦理推廣教育境外教學,除應符合前條規定外,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本校所開設之課程,其授課及教材內容使用中文者,以正體字為原則。
(二)對於大陸地區相關機關增刪學校教材之要求,應審酌其合理情形;其有違反學術自主精神者,不得接受其要求,並應將增刪內容及處理情形,報學校主管機關及教育部備查。
八、
推廣教育各班次,招生計畫及辦理推廣教育之學校所出具各項相關證明文件,均應冠以「推廣教育」字樣,並載明其為學分班或非學分班。推廣教育非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由學校發給修讀證明。推廣教育學分班學員修讀期滿經考試及格者,由學校發給學分證明,其經入學考試錄取,所修學分得依各校學則或相關規定酌予抵免。但抵免後其在校修業,不得少於該學制修業期限二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年。推廣教育採遠距教學方式辦理者,應發給學分證明或修讀證明,並加註「遠距教學」等字樣。
九、
修習本校推廣教育學分班取得之學分,達專科學校二年制畢業學分者,得以專科畢業同等學力報考各校性質相近之四年制學系轉學生考試或二年制學系招生考試。前項性質相近學系,由本校定之。報考第一項招生考試之學員,每學期累計本校取得之推廣教育學分,副學士及學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十八學分為限;碩士程度學分班者,至多以九學分為限。
十、
推廣教育中心對推廣教育學員招生、師資、課程、教學、成績及所給予之學分,應有完整紀錄並妥善保存。
十一、
本校辦理推廣教育應以服務社會為原則,並審酌成本辦理,收費及鐘點費支給基準,由推廣教育中心訂定。經費之收支,均應依學校會計作業程序辦理。
十二、
本校因應辦理推廣教育應妥適規劃課程,並應組成推廣教育中心委員會,審查每學年度各班次開班計畫;審查通過後,除境外教學開班計畫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二條規定,應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外,其餘國內辦理之開班計畫及審查紀錄,應留推廣教育中心存查。
十三、
推廣教育中心應於每學年度結束後二個月內,將該學年度推廣教育開班數及學員數統計表、推廣教育學分班辦理情形彚整表、依專科以上學校推廣教育實施辦法第十八條,彙入教育部大專校院推廣教育課程資訊入口網。
十四、
推廣教育中心委員會得指導推廣教育中心組成評審小組,對於辦理推廣教育成效優良之單位與個人,得予以獎勵。
十五、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呈報董事會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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