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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基礎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09-04-15 14:11:10 文號 單位 基礎醫學研究所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5月5 日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所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9月4日所務會議通過
 
第一條
依「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規定,為規劃及審議本所基礎及臨床學科專業必、選修課程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基礎醫學研究所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應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本委員會設委員五人,由所長為召集人,並遴選本所教師四人為委員,各委員任期一年,得連任。
二、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所長兼任之,平時統籌會務,開會時擔任主席。
三、本委員會設執行秘書一人,由基礎醫學研究所辦公室職員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本會日常及專案行政事務。
四、主任委員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如指導教授及醫學系學科主任,雖列席者不得參與表決,但其建議事項本會委員會給
        予 相當之尊重)。
五、聘請校外人士擔任委員。
 
第三條 本委員會之工作職掌如下:
一、研議本所有關教學課程之科目名稱、必選修科目學分數、修課人數限制等相關事項。
二、研議各課程規畫之負責人選等事項。
第四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五條
本委員會開會需依下列程序辦理:
一、會議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每次會議決議之記錄,應於一週內呈核。
 
第六條
課程增設或變更時,課程負責人需填報「課程委員會會議提案表」,經所屬單位主管及所長同意後,依序提本委員會審查。
 
第七條
課程增設或變更經本委員會決議通過,提院及校課程委員會後,需再經教務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所務會議通過,報請院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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