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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牙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09-21 11:05:17 文號 單位 牙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11月16日經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月13日經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09日經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9月15日經系所務會議修訂通過
 
第一條
依據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之規定,設「中國醫藥大學醫學院牙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系教評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系教評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三條
系教評會置委員七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選任委員:由本系(所)專任教師選舉產生。
委員應具教授(含)以上資格之專任教師選舉產生;本系(所)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學院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前項委員,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第四條
系教評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聘連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委員職務時,事先應以書面請辭,由系主任依第三條規定,另行聘請他人補足任期。
第五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六條
系教評會每學期以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主任委員召集之。
第七條
系教評會之執掌如下:
一、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有關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申請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八條
系教評會討論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或委員為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指導教授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九條
本系教師評審包括教學、研究與服務等考核事項之審議,其聘任及升等辦法另訂之。
第十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時第七條第一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含)以上贊同為通過。
第十一條
系教評會開會時,並視實際需要由召集人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十二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所)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第十三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經系(所)務會議通過,敬陳院長後報請校長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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