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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研發處貴重儀器設備使用及管理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1-23 16:16:20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文研字第1070016506號函公布 單位 研究發展處行政組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4月16日行政會議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93年10月13日行政會議修訂通過實施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4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3日文研字第1070016506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增進貴重儀器設備的充分運用、資源共享與有效管理,加強推動科技整合之研究與發展,提昇研究水準,並對校內外提供技術服務與諮詢協助,推展科技研發之產學合作,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研發處貴重儀器設備使用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貴重儀器設備」係指對於學術研究極具重要性,其價格昂貴或需高技術操作之研究用核心儀器,且可提供校內外系所或單位使用的儀器設備。
第三條
儀器設備負責人應負保管、維護及管理責任,開放本校與建教合作相關單位使用為原則,但以校內使用者優先。
第四條
為負責規劃及建議本校之貴重儀器使用情況,成立「研發處貴重儀器設備使用及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本委員會設置委員九至十三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研發長擔任之。本委員會委員為無給職,任期一年,得續聘。
第五條
本委員會每學年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會議召開時以召集人為主席,召集人無法出席時,需指定一位成員為代理人。會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之委員出席參加,其討論事項應經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決議通過,呈召集人核定後依程序辦理。
第六條
本校貴重儀器設備之使用依開放程度等級、使用時間及儀器服務項目酌收費用,標準如下:
一、開放程度等級
A 級:由研究發展處行政組之技術人員接受委託服務,不開放使用。
B 級:教師接受訓練,經考核後可自行操作儀器並得負責委託服務工作。
C 級每位教師指派一位學生申請訓練,經訓練考核後可自行操作,該教師之其他學生需由接受訓練的學生代為操作,若有教師使用該儀器之學生過多者,可向儀器設備負責人申請增加接受訓練學生人數。
二、使用時間
通過認證者:全年無休,尚未認證者:週一~週五 08:00~17:00。
三、收費標準
公布於研發處行政組貴重儀器業務網頁。
第七條
共同注意事項:
一、由於各設備功能性質及上機要求不同,請於一週前(不含假日)提出申請並請先到研究發展處行政組網頁瀏覽詳細之使用規定或逕洽設備連絡人。
二、自行上機者,請在使用後填寫登記簿,如遇異常事項,請儘速通知設備連絡人處理。另各儀器之設定嚴禁擅自更改,若擅自更改設定及不當使用,致使設備發生異常事項,應負賠償責任並禁用。其鑒定委由總務長、研發長、儀器設備負責人及相關專家二人共同鑑定之。對鑑定之結果,使用者不得有異議。
三、本校所提供之各項實驗結果僅供學術研究參考,恕不負任何法律責任。
四、凡向本校所申請表列之各項服務,於成果發表時均須於文章的致謝欄(Acknowledgment)中說明。若是與本校教師合作,並簽訂合作契約書,其成果之分享方式,則依合約規範之內容為之。
第八條
收費方式
依收費明細表之繳費金額,由以下兩種方式完成繳費程序。
一、轉帳繳款:本校體系內的同仁擔任計畫主持人所執行之研究計畫案及部門經費者,請該計畫主持人或指導老師於收到使用各設備之收費明細表時,應立即確認後,依據繳費流程繳款。
二、現金繳款:本校體系內無計畫者及校外委託服務案,由研發處開立繳款單,至總務處出納繳款及開立收據,並將收據影印本拿至行政組備查,始完成繳費程序。
第九條
研究發展處得每年對貴重儀器設備使用成效進行評估並得調整儀器使用收費標準。
第十條
本辦法經學術研究發展委員會議通過,呈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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