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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要點

更新日期 2023-01-13 17:19:22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明性字第1120000598號函公布 單位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9月26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0月24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7年4月3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5月26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7月20日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行政會議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5月14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4年8月1日組織名稱調整
中華民國106年10月02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12月6日文性字第1060016391號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5月20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明性字第109000627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2月16日校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12年1月13日明性字第1120000598號函公布
一、
中國醫藥大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0條及教育部「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第34條規定辦理。
二、
為建立性別平權觀念,提供學校之學生及教職員工免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或性別歧視之學習與工作環境,本校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自主或身體自主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學生及教職員工,每年定期利用學生活動、教師研習、導師研習及職員講習辦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
(二)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之人員,鼓勵參加相關研習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三)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要點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及學生輔導手冊。
(四)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不僅造成個人情緒上衝突與焦慮,嚴重時將引發身心疾病,破壞個人之社交能力,更對個人人格、自尊、學習或工作環境有負面影響,因此凡本校之學生及教職員工皆有責任防弭此類事件發生。本校並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教師於執行教學、指導、訓練、評鑑、管理、輔導或提供學生工作機會時,在與性或性別有關之人際互動上,不得發展有違專業倫理之關係。
教師發現師生關係有違反專業倫理之虞,應主動迴避或陳報學校處理。
教職員工生應尊重他人與自己之性或身體之自主,避免不受歡迎之追求行為,並不得以強制或暴力手段處理與性或性別有關之衝突。
三、
本要點所稱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係指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一方為學校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他方為學生之情形。
前項名詞定義如下:
(一)教師:指專任教師、兼任教師、代理教師、代課教師、教官、運用於協助教學之志願服務人員、實際執行教學之教育實習人員及其他執行教學或研究之人員
(二)職員、工友:指前款教師以外,固定、定期執行學校事務,或運用於協助學校事務之志願服務人員。
(三)學生:指具有學籍、學制轉銜期間未具學籍者、接受進修推廣教育者、交換學生、教育實習學生或研修生。
四、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 (以下簡稱申請人)、檢舉人,得以書面向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申請調查或檢舉。
但下列情形,不在此限:
(一)行為人於行為時或現職為學校首長者,應向現職學校所屬主管機關申請調查或檢舉。
(二)行為人於兼任學校所為者,應向該兼任學校申請。
五、
行為人行為發生時所屬之學校與現所屬學校不同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機關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學校、機關或機構處理;涉及刑責者,並應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六、
本要點第4條第2款但書之情形,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兼任學校,應以書面通知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派代表參與調查,被通知之學校不得拒絕。
前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完成調查後,其成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者,應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移送行為人現所屬專任學校、機關、機構或其他兼任學校處理。
七、
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同時具有校長、教師、職員、工友或學生二種以上不同身分者,以其與被害人互動時之身分定其受調查之身分,並由該身分之所屬學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
無法判斷行為人於行為發生時之身分,或於學制轉銜期間,尚未確定行為人就讀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但於申請調查或檢舉時,行為人及被害人已具學生身分,由行為人所屬學校為事件管轄學校。
八、
行為人二人以上,分屬不同學校者,以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行為人所屬學校負責調查,相關學校應派代表參與調查。
九、
本要點所稱之性侵害,指性侵害犯罪防治法所稱性侵害犯罪之行為。
本要點所稱之性騷擾,指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未達性侵害之程度者:
(一)以明示或暗示之方式,從事不受歡迎且具有性意味或性別歧視之言詞或行為,致影響他人之人格尊嚴、學習、或工作之機會或表現者。
(二)以性或性別有關之行為,作為自己或他人獲得、喪失或減損其學習或工作有關權益之條件者。
本要點所稱性霸凌,指透過語言、肢體或其他暴力,對於他人之性別特徵、性別特
質、性傾向或性別認同進行貶抑、攻擊或威脅之行為且非屬性騷擾者。
十、
本校應蒐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及救濟等資訊,並於處理事件時主動提供予相關人員。
前項資訊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界定、類型及相關法規。
(二)被害人之權益保障及學校所提供之必要協助。
(三)申請調查、申復及救濟之機制。
(四)相關之主管機關及權責單位。
(五)提供資源協助之團體及網絡。
(六)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事項。
十一、
本校設性平會,由校長擔任主任委員,由副校長擔任執行秘書,教務長、總務長、學務長及健康中心主任為以職務聘任之當然委員,其他委員由校長遴聘具有性別平等意識之教職員代表、家長代表、學生代表。除主任委員及執行祕書外,委員人數計17名。任一性別不得低於三分之一。女性委員應占委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本委員會以職務聘任之委員任期隨職務異動,當天生效,其他委員任期為一年,得連任。
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3人或5人為原則,其成員之組成,應具性別平等意識,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事件當事人分屬不同學校時,並應有被害人現所屬學校之代表。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性平會會務權責主管及承辦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參與校園性侵害或性騷擾事件之調查及處理人員,亦應迴避對該當事人之輔導工作。
學校或主管機關針對擔任調查小組之成員,應予公差(假)登記,其交通費或相關費用,由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及派員參與調查之學校支應。
十二、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書面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書面或言詞作成之紀錄,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申請人或檢舉人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服務或就學之單位及職稱、住居所、聯絡電話及申請調查日期。
(二)申請人申請調查者,應載明被害人之出生年月日。
(三)申請人委任代理人代為申請調查者,應檢附委任書,並載明其姓名、身分證明文件字號、住居所、聯絡電話。
(四)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實內容及其相關證據。
(五)學生申請調查或檢舉電話:04-22022205。承辦單位為「學生事務處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六)教職員申請調查或檢舉電話:04-22994910。承辦單位為「人力資源室」。
十三、
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收件單位收件後,得依法進行初審,並將初審意見送交性平會決定是否受理。性平會得指定或輪派委員組成三人以上之小組決定之。
十四、
學生事務處軍訓室暨生活輔導組或人力資源室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
本校或主管機關於接獲調查申請或檢舉時,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不予受理:
(一)非屬性別平等教育法所規定之事項者。
(二)申請人或檢舉人未具真實姓名。
(三)同一事件已處理完畢者。
前項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申請人或檢舉人於前項之期限內未收到通知或接獲不受理通知之次日起二十日內,得以書面具明理由提出申復。申請人或行為人為學生者向學生事務處軍訓室暨生活輔導組提出申復;申請人或行為人為教職員者向人力資源室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前項不受理之申復以一次為限。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應將申請調查或檢舉案交性平會重新討論受理事宜,並於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申復有理由者,性平會應依法調查處理。
十五、
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應於受理申請或檢舉後二個月內完成調查。必要時,得延長之,延長以二次為限,每次不得逾一個月,並應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並將調查報告及處理建議,以書面向學校相關權責單位提出處理建議。
學校相關權責單位應於接獲前項處理建議後二個月內,作成處理結果,以書面載明事實及理由通知申請人、檢舉人及行為人。
十六、
學校或主管機關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申請人或行為人對性平會調查處理之結果不服者,得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20日內,以書面具明理由提出申復。申請人或行為人為學生者向學生事務處軍訓室暨生活輔導組提出申復;申請人或行為人為教職員者向人力資源室提出申復;其以言詞為之者,受理之學校或主管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行為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學校或主管機關接獲申復後,依下列程序處理:
(一)由學校或主管機關指定之專責單位收件後,應即組成審議小組,並於30日內作成附理由之決定,以書面通知申復人申復結果。
(二)前款審議小組應包括性別平等教育相關專家學者、法律專業人員3人或5人,其小組成員之組成,女性人數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調查專業素養人員之專家學者人數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
(三)原性平會委員及原調查小組成員不得擔任審議小組成員。
(四)審議小組召開會議時由小組成員推舉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五)審議會議進行時,得視需要給予申復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並得邀所設性平會相關委員或調查小組成員列席說明。
(六)申復有理由時,將申復決定通知相關權責單位,由其重為決定。
十七、
本校教職員工於知悉學生發生校園性別事件,除應告知校內校安中心人員於24小時內完成通報外,若學生表明僅願接受教學或輔導人員之輔導或協助時,該教職員工仍應知會本校性平會專責人員,由性平會專責人員告知學生相關法律規定與本校可提供之協助。
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之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予以保密。
前述行為人轉至其他學校就讀或服務時,本校應向教育部通報,其通報內容應限於行為人經查證屬實之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間、樣態、行為人姓名及職稱或學籍資料。
前項本校或主管機關應視實際需要,將輔導、防治教育或相關處置措施及其他必要之資訊,提供予次一就讀或服務之學校。
本校或主管機關就行為人追蹤輔導後,評估無再犯情事者,得於第三項通報內容註記行為人之改過現況。
十八、
本校或主管機關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秉持客觀、公正、專業之原則,給予雙方當事人充分陳述意見及答辯之機會。
(二)行為人應親自出席接受調查;當事人為未成年者,接受調查時得由法定代理人陪同。
(三)被害人或其法定代理人要求不得通知現所屬學校時,得予尊重,且得不通知現就讀學校派員參與調查。
(四)當事人持有各級主管機關核發之有效特殊教育學生鑑定證明者,調查小組成員應有具備特殊教育專業者。
(五)行為人與被害人、檢舉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有權力不對等之情形者,應避免其對質。
(六)本校或主管機關就行為人、被害人、檢舉人或協助調查之人之姓名及其他足以辨識身分之資料,應予保密。但有調查之必要或基於公共安全考量者,不在此限。
(七)本校以書面通知當事人、相關人員或單位配合調查及提供資料時,應記載調查目的、時間、地點及不到場所生之效果。
(八)前款通知應載明當事人不得私下聯繫或運用網際網路、通訊軟體或其他管道散布事件之資訊。
(九)本校或所屬機關所屬人員不得以任何名義對案情進行瞭解或調查,且不得要求當事人提交自述或切結文件。
(十)本校或主管機關基於調查之必要,得於不違反保密義務之範圍內另作成書面資料,交由行為人、被害人或受邀協助調查之人閱覽或告以要旨。
(十一)申請人撤回申請調查時,為釐清相關法律責任,受理之學校或主管機關得經所設之性平會決議,或經行為人請求,繼續調查處理。主管機關認情節重大者,應命學校繼續調查處理。
十九、
為保障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受教權或工作權,學校或主管機關於必要時得為下列處置,並報教育部備查:
(一)彈性處理當事人之出缺勤紀錄或成績考核,並積極協助其課業或職務,得不受請假、教師及學生成績考核相關規定之限制。
(二)尊重被害人之意願,減低當事人雙方互動之機會。
(三)採取必要處置,以避免報復情事。
(四)減低行為人再度加害之可能。
(五)其他性平會認為必要之處置。
二十、
性平會應視當事人之身心狀況,主動轉介至各相關機構,以提供必要之協助。於必要時應建議學校對於當事人提供下列協助:
(一)心理諮商輔導。
(二)法律諮詢管道。
(三)課業協助。
(四)經濟協助。
(五)其他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認為必要之保護措施或協助。
二十一、
性平會之調查處理,不受該事件司法程序是否進行及處理結果之影響。
前項之調查程序,不因行為人喪失原身分而中止。
二十二、
本校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27條第1項規定建立之檔案資料,由本校性平會以密件文書歸檔保存二十五年。
依前項規定所建立之檔案資料,分為原始檔案與報告檔案。
前項原始檔案應予保密,其內容包括下列資料:
(一)事件發生之時間、經過與內容。
(二)事件相關當事人(包括檢舉人、被害人、行為人)。
(三)事件處理人員、流程及紀錄。
(四)事件處理所製作之文書、訪談過程之錄音檔案、取得之證據及其他相關資料。
(五)行為人之姓名、職稱或學籍資料、家庭背景等。
(六)調查小組提交之調查報告初稿及性平會之會議紀錄。
第二項報告檔案為經性平會議決通過之調查報告;其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申請調查事件之案由,包括當事人或檢舉之敘述。
(二)調查訪談過程紀錄,包括日期及對象。
(三)被申請調查人、申請調查人、證人與相關人士之陳述及答辯。
(四)相關物證之查驗。
(五)事實認定及理由。
(六)處理建議。
二十三、
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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