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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1-06-01 17:42:34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明學字第1100005050號函公布 單位 服務學習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90年09月05日九十學年度第一學期臨時校務會議暨第二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9月25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六次主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0月04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0月11日九十五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4月24日九十六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6月10日九十六學年第第二學期第五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9月23日九十八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學生事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09日一百學年度第一學期第四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6月11日一百零二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五次行政會議過通
中華民國103年7月8日文學字第103000842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日文學字第107001538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4月14日109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三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4月23日明學字第1100005050號函公布
一、
本校為結合人文醫學與全人教育宗旨,以建立學生擔負起社會責任,發揮專業知識與能力,積極服務人群,特設立服務學習課程,藉由服務與專業學習課程結合,培養學生悅納自己、尊重他人與關懷社會的胸懷。
二、
服務學習課程為通識必修1學分(醫學系、中醫學系另於下學期開設系上必修1學分),成績以課堂及服務情形評量之,服務學習課程不得免修,服務學習成績及格方能畢業,因特殊情況,經校長核可者不在此限。
三、
服務學習課程之實施對象及時數:
(一)實施對象與內容:大學部各學系學生為實施對象,分兩階段實施:
1.第一階段:各系遴選教師帶領,依各系規劃開課學期,本階段時數共18小時,含課堂授課、教師帶領團體服務、師生服務分享與經驗傳承等,本階段視同正式課程,由授課教師評分,並核給教師1個授課時數,依本校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辦法,按實際授課比例給予共同參與之教師。
2. 第二階段:共30小時,含6小時志願服務基礎教育訓練課程、6小時服務學習講座、18小時志願服務活動,由學務處及相關單位安排辦理之。學生參與志願服務活動,除校內團體申請外,需為符合志願服務法之校內外、可核發志願服務紀錄冊時數條之志工運用單位服務,方可認列時數。
3.二年制在職專班與學士後中醫學系同學,完成30小時志願服務活動始得畢業,必要時得由服務單位之主管提供同學服務學習之機會並給予時數認證。
4.校外轉學生及校內轉系生可以原校或原系之成績單正本辦理服務學習時數抵免。
5.各系系辦、社團得於每學期初配合相關志願服務活動提交團隊服務時數申請及活動計畫書,經單位主管/指導老師同意並經服務學習中心認可後給予參與者時數認證。
6.各研究所碩博士生在學期間開放服務學習,得配合各學系執行相關志願服務計畫。
(二)服務總時數:於大學生涯中完成兩階段共48小時的服務學習,兩階段無先後順序之分,可同一時期進行,惟須於畢業前完成。
(三)身心障礙學生,課程內容可依實際狀況簽請准予免修。
(四)凡參加本校專案服務計畫活動者,其服務時數則依該計畫指導老師需求,不受以上限制。
四、
督導執行單位第一階段以授課教師負責、第二階段以學務處負責,各班授課老師及班導師負責協助輔導服務工作之推行,全校教職員均負共同輔導之責。
五、
服務學習績效優良者獎勵措施:
凡服務學習績效優良者,得優先提供校內工讀機會,並推薦申請本校【服務學習績優獎學金】,每學年給予至多十個名額獎勵服務學習表現優異者。
六、
本要點經行政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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