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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圖書館與亞洲大學圖書館跨校圖書互借協議書

更新日期 2022-12-14 16:29:31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0日文圖字第1070012479號函公布 單位 圖書資訊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99年9月11日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08月30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09月10日文圖字第1070012479號函公布
一、
立約人中國醫藥大學圖書館亞洲大學圖書館為秉持資源共享之理念,於對等條件原則下,提供雙方教職員生教學與研究之需,經雙方同意特簽訂本協議書。
二、
服務對象:雙方之教職員生。
三、
互借方式:雙方圖書館互換十張跨校圖書互借借書證(以下簡稱借書證)。
四、
互借原則:
(一)由借閱人親自攜帶跨校借書證,至對方圖書館辦理借還書。
(二)每張借書證總借閱量以三冊為限,借期三週,不提供續借與預約服務。
(三)圖書互借範圍:以符合雙方讀者需求為原則,惟屬下列範圍者不予外借:
1.非書資料(含期刊、報紙、視聽資料、電子檔資料等)。
2.限館內閱覽資料(參考書、教授指定參考書、特藏資料等)。
3.館藏單位視需要限制不外借者。
(四)所借圖書,如遇貸方告急,得隨時要求借閱人於指定時間內歸還。
(五)借閱人須善盡圖書保護之責,如有任何毀損或遺失,依雙方相關規定辦理。
(六)其餘規定悉依雙方借閱規則辦理。
五、
逾期催還、罰款催繳與遺失賠償由借方圖書館負責處理,如發生借閱人抗拒不負責時,由借方圖書館負責賠償貸方之損失。
六、
雙方圖書館辦理借書均以借書證為憑,借書證如有遺失,應儘速通知對方圖書館以便凍結該張證件之借閱權;如因遺失致使貸方蒙受損失,其責任由借方之借閱人負責。證件申請補發,工本費每張新台幣二百元整。
七、
學生離校或教職員離職時,雙方圖書館需負責查核及催還其在對方館所借之圖書,並將異動情形主動知會對方圖書館。
八、
若有違規情節重大者,圖書館得收回借書證並停止該借閱人之借閱權;若任一館未能嚴謹執行協議內容,對方館得以書面通知終止協議。
九、
本協議書如有未盡事宜,得經雙方協商後修正之。
十、
協議有效期限自簽訂日起生效,倘無任一方提出中止之需求,則本協議書無限期延長。
十一、
本協議書乙式肆份,雙方各留執貳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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