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估項目及標準如下:
一、教學:
(一) 授課時數: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授課時數計算辦法」計算。授課時數與基本授課時數比值≦1.0者,依比例核給分數,滿分40 分。超出基本之時數,則以時數換算成分數加分,至多加20分。但研究所授課時數最高不得超過總時數之2/3。
(二) 教師授課意見調查:每學期以教務處製作之問卷對學生進行調查,依教師原始分數分級距給分。
1.原始分數平均≧4.0分,核給10分。
2.原始分數平均≧3.5小於4.0分,核給8分。
3.原始分數平均<3.5分,核給4分。
4.若教師有授課之實,且符合本校「教師教學意見調查實施要點」第四點條文規定之校外見實習課程、專題討論、服務學習課程及同一門授課次數少於3 次而無評量分數者,本項目核給6分。
(三) 教學行政配合:
1.擔任課程負責人並按時於網路上輸入教學綱要,每門課程核給1分。
2.擔任課程負責人並按時於網路上登錄成績,每門課程核給1分。
3.出席教學研習活動,每次核給1分。
4.擔任教學研習活動之主講者,每次核給2分。
5.每門課程依規定進入教師資訊系統完成點名作業,核給1分。
(四) 創新教學授課:凡參與磨課師課程、線上課程、微學分課程及開設獨立研究課程,每門每人各核給2分;TBL及PBL教案等授課,每小時核給0.2分。
(五) 推廣中心或教務處課業輔導授課:每小時核給0.2分。
(六) 教師於統計期間內,因教學表現績優獲頒有關獎勵之事蹟:
1.傑出教授當選人得10分。
2.傑出教授複選候選人得8分。
3.傑出教授初選候選人得5分。
4.獲優良教材傑出獎者得10分。
5.獲優良教材優良獎者得8分。
6.獲優良教材佳作獎者得5分。
上述1-3點以最高獎項給分,不予重複認列。
(七) 其他教學績優獎項,以及指導學生參與校內外相關競賽得獎,或發表創作、展演、發明等,每次得2分。
二、研究:評估項目分為期刊論文及專利或技術移轉、學術研討會論文、研究計畫及專書四部分。
(一)期刊論文及專利或技術移轉之計分方式如下:
1.依國科會研究成果計分標準(CJA)計算。
2.醫經醫史及通識中心依推薦期刊之加權分數計算(如附表二)。
3.通識教育中心之人文藝術及社會科學領域學術論文刊登雜誌分類排名加權分數J,依一般具審查制度之學術期刊論文以0.5分計算、ACI以1分計算、TSSCI以1.5分計算、THCI Core(等同THCI Core水準之優良期刊,參附表一)以2分計算、AHCI以6分計算。
(二)學術研討會論文之計分方式如下:
1.學術研討會論文分為國際性及一般性兩種。
2.國際性學術研討會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口頭報告作者得4分,其他作者得2分;一般性學術研討會論文每篇第一作者或口頭報告作者得2分,其他作者得1分;出席國際性學術研討會獲國科會或教育部補助者加2分;出席學術研討會擔任會議主持人或引言人者加2分。
(三)研究計畫之計分方式如下:
1.獲得政府機構、事業機構、民間機構或學術研究機構之專題研究補助或產學合作計畫,經費在百萬元以下,每件計畫案主持人得5分,共同主持人得2分,經費在百萬元以上者依比例原則計算。
2.國家型研究計畫主持人得10分,共同主持人得4分,校內專題研究計畫得主持人得2.5分,共同主持人得1分。
(四)專書(含專書章節)之計分方式如下:
1.教師以其專業知識或其教學上之創見經驗,撰書公開發行出版者謂之。
2.計算方式:第一作者10分,共同作者5分。
三、服務:
核給分數之條件:
分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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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內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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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外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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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間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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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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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副校長、主任秘書、附設醫院院(副)長、各處處長、學院院長、通識中心主任、人力資源室主任或財務室主任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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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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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圖書館館長、副院(處)長、所長、系主任、體育室、環安室、招生室主任、分部主任、中心主任、高教深耕執行處主任、立夫中醫藥博物館館長、場長、附設醫院部主任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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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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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副系主任、科主任、附設醫院科室主任、處組長、校院級及附設醫院各委員會召集人、主任委員(含總幹事或執行秘書)、教師會理事長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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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會、協會、公會正/副理事長或秘書長、國際期刊編輯、副編輯、編輯群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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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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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導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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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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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校院級及附設醫院各委員會委員、社團輔導老師、服務學習課程教師、校代表隊指導老師、附設醫院督導等職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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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學會、協會、公會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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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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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級遴選委員會委員等任一職務、學術刊物編輯委員、教師會理監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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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政府審查(評審)、諮詢、評鑑委員(校務評鑑、系所評鑑、自我評鑑、衛生署醫院評鑑等) 、各學會、協會、公會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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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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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所中心各委員會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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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校外機構審查(評審)、諮詢、評鑑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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次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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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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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任教師傳習制度輔導者(每輔導一位教師核給15分,最多不超過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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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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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試院、考選部、大考中心等相關全國性命題、閱卷及典試委員、審查國科會、衛生署或其他政府計畫(依案件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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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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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發處學術諮詢委員、審查學術刊物(依篇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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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查學術刊物(依篇數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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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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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校招生業務之學系導覽老師、口試、書面審查、命題及監試委員、協助英文網頁稿件審閱潤飾
擔任校內審查(評審)、諮詢、評鑑委員
執行本校國際見(實)習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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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校教師資格審查委員、畢業生學位考試口試委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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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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籌劃或協助辦理學術(藝文)系列講座、研討會、研習、評鑑、表演、展覽、運動會、畢業典禮、校(院、系)慶等活動
籌劃主辦演講(每場1分,至多3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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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師因其他有助校、院及系(所、科)發展之具體事項,得檢附相關證明文件,由學院院長參酌上表建議分數後,由學校組成審查會議認定後核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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