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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講座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2-10 16:28:17 文號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87年9月9日校教評會通過
中華民國92年4月26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6月8日第十五屆第三次董事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2年9月1日台審字第0920128664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4年6月1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7月7日台審字第0940092862號函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5年3月15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3月17日董事會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7年3月31日法規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5月19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6月1日董事會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97年6月17日本校榮人字第097000121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3月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3月11日董事會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1年3月16日榮人字第101000289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0日董事會同意備查
中華民國105年2月4日文人字第105000148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本校為提昇教學與研究水準,依據大學法第十七條及本校組織規程第十四條,得設置講座,主持教學研究工作。
第二條
本講座之資格為本校專任教授或國內外專家學者並具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諾貝爾獎得獎人。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或國際知名之國家科學院院士。
(三)曾獲得教育部學術獎或國家講座者。
(四)曾獲科技部傑出獎三次(含)以上者或特約研究員。
(五)曾獲國際知名大學之講座教授。
(六)曾獲得校內外重要學術獎勵者。
(七)重要國際學會會士(Fellow)。
(八)在學術上或專業領域上有傑出貢獻或聲望卓著者。
第三條
遴聘方式經由本校各學術單位或學術團體、企業機構向校長推薦,由校長組成任務性委員會諮商後敦聘之,並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備查。如係屬本校專任教授者,加發講座聘書。
第四條
為籌措設置講座基金,除由校務基金自籌款預算編列外,本校得爭取國內外其他機關補助,或接受國內外個人或機關、團體捐助,並由捐贈人或捐贈團體與本校商訂講座之名稱、目標。
捐贈人所設講座,不得指定講座人選。
由本校校務基金自籌款預算編列之講座,統稱「中國醫藥大學講座」;支領其他補助或國內外個人、機關、團體捐助基金,不佔本校編制員額之講座,名稱得由校長諮商後訂定之。
第五條
講座名額及其任期得視贊助經費或本校所編列預算而定,依個案處理,屆滿如須展延聘期者,依第三條規定辦理。
(一)屬本校專任教授者:聘期應配合專任教授之聘期。
(二)非本校專任教授者:聘期一次三~五年。
特殊個案之聘期經委員會核可者不受限。
第六條
由本校設置之講座,其待遇與福利得依據下列各項辦理:
(一)待遇:
1.符合下列資格之講座,依本校專任教授薪級敘薪或另議:
(1)65歲以下之國內外專家學者。
(2)75歲以下之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教育部終身榮譽國家講座主持人。
2.其餘講座以支領鐘點費為原則,按本校授課鐘點費之三倍或另議。
(二)適當研究環境由本校提供。
(三)依法規參加相關保險。
(四)由本校禮聘國外大學或學術機構之專家學者來台主持講座,其聘期在一學期以內者,由本校負擔其本人來回程直達全額機票。聘期在一學期以上者,由本校負擔其本人及配偶來回程直達全額機票。
由個人或機關團體捐贈基金設置之講座,其待遇及福利依其訂定之辦法辦理之。
第七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董事會備查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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