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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附設中草藥農林實驗場組織規程

更新日期 2018-09-14 16:13:29 文號 單位 中草藥農林實驗場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10月16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0月29日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2月20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50171272號函核備
第一條 
本校為辦理中草藥培育、試驗、研發之教學研究及學生實習,依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一條規定,設立「中國醫藥大學附設中草藥農林實驗場」(以下簡稱本場)。
第二條
本場以配合本校相關系所之教學實習與實驗研究,提供場地、設備與人力支援為目的而設立,其宗旨如下:
1.辦理各項中草藥教學與實習相關活動。
2.支援校內中草藥相關社團活動。
3.中草藥之種植與栽培。
4.中草藥栽培方法之改進與研究。
5.中草藥作物標本之製作及教材蒐集。
6.建立苗圃,進行中草藥作物育種。
7.執行與校外之中草藥建教合作及相關推廣工作。
8.中草藥之處理與加工。
第三條 
本場置場長一人,由校長就本校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遴選聘兼。場長任期三年,得連任一次。
第四條 
本場得視需要設立分場,分場置分場主任一人,由場長自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中提請校長聘兼之或提請校長由本校職級相當之職員擔任。
第五條
本場為業務需要得分組辦事。每組置組長一人,職員若干人,組長由場長自本校專任助理教授以上教師中提請校長聘兼之或提請校長由本校職級相當之職員擔任。
第六條
本場因工作上之需要,得雇用技工、司機、工友若干人。
第七條
本場設場務會議,由場長、各組組長以及職員工代表組織之,以場長為主席,場務會議規則另定之。
第八條
本規程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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