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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

更新日期 2017-10-27 16:19:32 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文人字第1060014572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8月9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8月22日本校榮人字第095000161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5年11月8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27日本校榮人字第0950002377號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7日文人字第1060014572號函公布
第 一 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各系(所)教評會(以下簡稱系(所)教評會)置委員若干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由各系(所)主任(所長)及所屬學科主任(得視實際需要)擔任,並由系主任(所長)兼召集人。
二、遴選委員:由各系(所)自行訂定遴選委員產生方式,就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選出。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本系(所)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校相關系(所)專任教授中遴選擔任之。
遴選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人數總數之二分之一。
前項委員,由系(所)主任(所長)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非必要時,系(所)教評會成員不得與院教評會成員重疊;當然委員有此情形時,名額得併入遴選委員計列,召集人則由校長指定。
新成立、即將成立或校長認為情況特殊之系(所),因無教師或教師人數不足,以致無法依第一項規定組織系(所)教評會時,其遴選委員得由該系(所)所在學院之院長推薦適當人選簽請校長遴聘,或由校長指定適當人選組織之。
第 三 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 四 條
系(所)教評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五 條
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第 六 條
系(所)教師之聘任、升等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 七 條
系(所)教評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討論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 九 條
系(所)教評會開會,應作詳細會議紀錄,並隨審查案件送院教評會複審。
第 十 條
本準則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各系(所)應依本準則自行訂定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實施。
第十一條
通識教育中心得設置相當於系級教師評審委員會,其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十二條
本準則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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