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8-12 10:44:43 文號 單位 藥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03月10日94學年度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月10日94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3月19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8月24日95學年度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8月29日95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08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6月25日100學年度系教師評審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09月26日101學年度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09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17日103學年度第一學期期初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1月24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08月25日10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07月28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1月07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8月22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9月11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01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系務會議俢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校長核定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7月27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俢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8月10日校長核定通過
第 一 條
本系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準則,設置「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會設委員9-11名,由下列人員組成之: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並主持會議。
二、選任委員:依據藥學系分組教學之規劃,每組推薦專任副教授(含)以上資格教師2名。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若教授資格人數不足時,得由系主任協調各組,另推薦系外教授委員產生。
非必要時,系教評會成員不得與院教評會成員重疊;當然委員有此情形時,名額得併入選任委員計列,召集人則由校長指定。
第一項委員,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陳請校長聘任之。
第 三 條
本會委員任期為一年,得續任之。委員在任期中不能繼續執行職務時,由出缺組別重新推薦委員名單,依前條規定辦理遞補,聘至原任期屆滿止。
第 四 條
本會開會時,委員公出或請假,不得委由其他人員代理。
第 五 條
本會每學期以開會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召集人召集之。
第 六 條
本會之職掌如下:
一、教師有關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成績考核、評估、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教師學術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 七 條
本會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其決議時第六條第一款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所為決議不得牴觸現行法令。
第 八 條
本會委員審議案件時,有下列關係之一者,應自行迴避:
1.本人。
2.配偶、三親等內之血親、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者。
3.碩、博士班指導教授。
4.審查新聘、升等案件時之送審人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時應予迴避。
5.依其他法規應予迴避。
第 九 條
本會開會時,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並應作詳細會議紀錄。
第 十 條
經本會審議通過之案件,依相關法令之規定及案件性質,應送院教評會審議者,依規定程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後,由院長轉陳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