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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藥學系採購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0-12-09 16:08:30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明校字第1090014692號函公布 單位 藥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88年04月23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0年01月20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1月14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0月03日系採購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1月2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8月25日系採購委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09月17日系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25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一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明校字第108000928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109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9日明校字第1090014692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求合理使用藥學系之採購經費,特設置『中國醫藥大學藥學系採購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作業要點。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五-七人,由教學分組各推薦一名教師代表共同組成。召集人一名,由系主任擔任。綜理本會會務,召開會議,並擔任主席。
各委員採無給職,任期一年。
第三條
本會每學年度至少開會一次,由召集人召集之。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四條
採購者非本會委員時,有列席說明之權力。
第五條
本會主要工作是對本系學年度所申請之採購案做合理評估及建議,並進行採購案之排序後,送學院審議。
第六條
本會所做之任何評估結果或建議是由本會全體委員所提出,委員個人對外不負任何責任。
第七條
本會訂定本系儀器採購經費分配原則如次:
一、系主任彈性運用之經費為總經費之10%。
二、經本會審核之採購經費為總經費之90%。
第八條
本會審查採購案之程序如次:
一、主席報告,並說明請購案之內容。
二、採購者於列席說明後,離席。
三、委員之意見溝通。
四、表決。
第九條
本會委員審查採購案時,應依下列原則進行:
一、委員應秉持公平、公正原則審查請購案。
二、大學部學生實驗所需之採購列為第一優先。經系務會議決議通過採購之共同儀器,列為第二優先。其剩餘款由系採購委員會決定採購規則。
三、當年度有募款業績且指定用途為本系資本門者若無指定採購之儀器時,可使用其募款金額之15%供募款者進行儀器設備之採購。
四、審查時應考量儀器之使用率。
五、審查時應考量採購者實驗室現有數量。
六、遇超出預算之大宗採購或有爭議時,應以表決方式解決。
第十條
本會尊重使用者指定之品牌,必要時只做建議,不做更改。
第十一條
為使本會運作正常,本系各學期之採購依學校規定之時程辦理。
第十二條
本要點由本會提出經系務會議討論通過,陳請院長核准後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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