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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院務會議組織規則

更新日期 2020-06-22 08:49:17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明校字第1090006898號函公布 單位 藥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10月15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92年11月15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01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7月16日院務會議討論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1月18日榮校字第098001338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9月13日系務暨院務聯合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系務暨院務聯合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7月5日明校字第108000929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4月8日藥學院院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6月19日明校字第1090006898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規則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一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院務會議代表依中國醫藥大學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組成之:
一、當然代表:院長。
二、教師代表:教師代表(含副院長、各系、所、學程主任)人數不得少於全體會議人員之三分之二。由各學系推選專任教師擔任,名額如後:藥學系8人、藥妝系4人。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若委員總數為偶數,由院長推薦1名教師代表擔任委員。
三、職員代表:由本院職員互選一人擔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四、學生代表:本院大學部2名、碩士班3名、博士班1名,由學生互推擔任之。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五、院長得視需要指定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院務會議代表之選舉應於每學年第一學期開學後兩週內辦理完成。
第四條
院務會議每學期至少舉行一次,由院長召集之,並擔任主席。院長因故不能出席時,由院長指定出席代表一人為代理主席。必要時院長得召開臨時院務會議,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認為有必要時,亦得以書面提請院長召集之。
第五條
院務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學院發展計畫
二、教務及學務事項。
三、研究發展事項。
四、院長提議事項。
五、其他有關院務事項。
第六條
院務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代表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七條
本規則經院務會議通過,報請校長核定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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