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景圖

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2-27 14:35:10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文教字第1070018147號函公布 單位 藥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4年04月21日院務會議討論
中華民國94年04月29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4年12月02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3月29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04月09日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26日院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3月24日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2月22日院教評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3月23日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4月14日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4月22日榮校字第099000437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藥學院10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系務暨院務聯合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5日校教評會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7日文教字第1070018147號函公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辦法依據「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教師之聘任(含新聘、改聘、停聘、不續聘及解聘等)及升等,除依本校規定辦理外,悉依本辦法辦理之。
第三條
教師新聘由院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院教評會)及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校教評會)辦理初審、決審。教師升等由各系所教師評審委員會(以簡稱系所教評會) 、院教評會、校教評會辦理初審、複審、決審。
第二章 新 聘
第四條
新聘教師之任用資格依照教育人員任用條例辦理。
第五條
新聘教師之聘任審查程序如下:
各系所提出該單位師資結構暨授課課程分析表、課務需要及新聘教師有否足夠鐘點授課等因素,簽請辦理公開徵聘專任教師,經人資室公開徵才,由院遴選符合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之人選,經試教或面談後送教師延攬小組審查。
第六條
擬聘教師須檢附證件如下(個人請用資料夾整理一冊):
一、新聘專、兼任教師建議表。(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二、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
三、學經歷證件、服務證明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四、教師合格證書正、影本(正本驗後發還)。
五、最近五年內著作(含學位論文及研究成果A、B表)。
六、三封推薦信,本校主動邀聘者得免附。
第七條
初審:
一、院教評會依新聘教師教學、服務、研究能力及是否符合院務發展目標進行初審。
二、未具擬聘任職級教師證書者,院教評會初審通過後,辦理著作外審(含學位論文)。
三、院教評會辦理著作外審,應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六人擔任審查人,系(所)主管應提供推薦信及十二人以上之參考名單,院長可增列人選,個人可提供著作審查迴避名單(至多以三人為限)。
審查人之選任由院教評會或推薦教評委員負責,應兼顧專業、公正及保密之原則;須與擬新聘教師專業領域相符,如有下列情形者,應予迴避:
1、送審人之學位論文研究指導教授。
2、送審人著作之合著人或共同研究人。
3、審查人或審查人之配偶為送審人三親等以內之血親、姻親或有利害關係者。
四、院彙整外審結果後送請校教評會決審。
第八條
新聘教師除已獲教育部審定合格者外,應於聘期開始二個月內,備齊資料由人資室報請教育部核發教師證書;到職滿二個月仍未備齊資料送審者,或送審未通過,應即解聘。
新聘兼任教師請頒教師證書,須於本校實際教學滿一年且成效良好,始得申請辦理;本校附設醫療機構及與本校建教合作機構之專任人員、本校博士生已通過資格考試為教學訓練需要等簽請同意者不在此限。
第三章 升 等
第九條
本院教師升等,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一、本院教師升等年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有關規定辦理。
二、教師申請升等者應於送外審審查前,就其研究成果公開演講,其演講內容應以升等之主論文(代表作)為主,相關論文為輔。
三、教師向系(所)教評會提出申請及送審之當學期,須實際在校授課。
升等年資截止計算至學年結束日,惟報部審定時應符合相關規定之年資,並規定如下:
教師經核准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者,於升等時,其全時進修、研究或學術交流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一年。經核准借調者,其借調期間年資最多採計二年。
第十條
系(所)辦須檢附升等教師證件如下:(人力資源室制式表格)
一、教師升等推薦提名表。
二、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評分表及研究成果A、B表。
三、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甲式及乙式)。
四、現職教師證書影本及升等年資證明(聘書或經歷證明影本)。。
五、著作紙本一份及光碟片份(內容為教育部教師資格審查履歷表所填寫之代表著作及參考著作,裝訂及排序請依「教師資格審查外審電子化說明」辦理)。
六、系所辦檢附以上資料審核後,於辦理初審前送人資室複查之簽呈。
七、系(所)教評會會議紀錄
第十一條
升等審查內容包括教學、服務及研究等三項成績,教學及服務成績各以100分計算,其得分各不得低於70分;教學及服務考核依本校「教師升等教學服務成績考核辦法」規定辦理,研究考核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研究部分最低標準」規定辦理。
兼任教師升等,如無法提供服務表現,其成績得不列入計算。
第十二條
升等審查程序:
一、初審
系所教評會依升等教師之相關資料及是否符合系所務發展目標進行審查。初審通過後,各系所教評會應填寫審查結果,並檢附會議紀錄、系所(主任推薦信及相關資料送院教評會進行複審。
二、複審
(一)院教評會依升等教師初審相關資料及是否符合院務發展目標進行審查,審查通過者依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著作外審。
(二)由院教評會彙整外審結果,並檢附會議紀錄、院長推薦信及相關資料送校教評會辦理決審。
第十三條
申請升等之代表作須與任教科目性質相關且應為取得前一等級教師資格後所發表之著作。
第十四條
院教評會審議升等案而未獲通過者,應於議決後,就升等未通過之理由加以討論並闡明理由作成決議,於十四日內通知系、所及申請升等教師。
第十五條
本院教師申請升等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審查辦法」第十五條辦理;本院教師申請升等,原則上依據下列日程進行,必要時得依教評會決議,調整作業時程,程序如下:
(一)一月三十一日止:申請升等案學院收件截止時間。
(二)三月三十日前:學院教評會完成複審作業,通過後將資料及紀錄送人力資源室陳請校長提交校教評會評審。
第十六條
申請升等之教師如對院教評會審議升等結果有疑義者,得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其申訴規定如下:
申請人得於收到決議通知書之日起三十日內以書面向本校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審議結果認為申訴案成立時,應送請院教評會再審議。
每一階段升等案申訴以一次為限。
第四章 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
第十七條
本院教師之聘期、改聘、停聘、不續聘、解聘依「中國醫藥大學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及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八條
本院臨床教師、專業技術人員、專案教師之聘任及升等,依各該法令規定辦理。
第十九條
本院教師聘任及升等,所持外國學歷須依據「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及相關規定審核,若其修業時間不符合規定者,得專案提經各級教評會討論,獲同意辦理著作外審者,比照專門著作審查,將其論文、個人著作或作品送外審。
第廿十條
 
院教評會應嚴謹進行評審工作,審議教師升等應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通過,評定不通過者應敘明具體理由。
評審過程及審查人之評審意見,除依規定提供教師申訴受理機關及其他救濟機關外,應予保密,以維持評審之公正性。送審著作有學術倫理疑慮或發現送審人有干擾審查人之情事,悉依「專科以上學校教師違反送審教師資格規定處理原則」、本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及本校「教師學術研究、著作或倫理不當行為處理要點」辦理。
第廿一條
本辦法若有未盡事項,均依本校「教師聘任及升等評審辦法」辦理。
第廿二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校教評會審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