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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英文能力鑑定實施辦法

更新日期 2022-11-18 14:33:32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明雙字第1110015100號函公布 單位 雙語教學推動資源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97 年5 月2 日96 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教務會議通過
(原英文鑑定實施辦法與英文能力鑑定實施細則合併)
中華民國 97 年7 月2 日96 學年度第2 學期第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7 月15 日96 學年度第2 學期第4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11 月5 日97 學年度第1 學期第1 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7 年12 月5 日榮教字第0970002486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98 年4 月29 日97 學年度第2 學期第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6 月3 日97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6 月18 日榮教字第0980006691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98 年11 月11 日98 學年度第1 學期第2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1 月13 日98 學年度第1 學期第2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99 年2 月1 日榮教字第0990001063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99 年10 月13 日99 學年度第1 學期第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1 月5 日99 學年度第1 學期第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4 月21 日99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4 月28 日榮教字第1000004829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4 年12 月23 日104 學年度第1 學期第3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4 月8 日104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4 月18 日文通字第1050005094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6 年4 月7 日105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6 年5 月4 日文通字第1060005923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7 年4 月18 日106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6 月13 日106 學年度第2 學期第1 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7 月30 日文通字第1070010560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9 年11 月3 日人文與科技學院課程委員會第1 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9 年11 月25 日109 學年度第1 學期第1 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 110 年1 月5 日明校字第1100000061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1月18日明雙字第1110015100號函公布
第一條
實施目的:為提昇本校學生英文能力並促進國際化,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英文能力鑑定實施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實施對象:本校大學部及研究所學生。非本國籍學生及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不受此限。
第三條
畢業條件:學生於規定修業年限內,英文能力必須符合本辦法之規定,方具畢業資格。
第四條
檢測鑑定標準及配套措施如下:
校外檢測鑑定標準
系別
檢測類別
博士班
碩士班
醫學系
中醫學系
牙醫學系
其他各系
1.托福紙筆測驗(TOEFL ITP)
550以上(含)
520以上(含)
500以上(含)
2.托福網路測驗 (TOEFL iBT)
79以上(含)
68以上(含)
61以上(含)
3.多益測驗 (TOEIC)
700以上(含)
640以上(含)
590以上(含)
4.雅思(IELTS)
5.5以上(含)
5.0以上(含)
4.5以上(含)
5.劍橋英檢(First Certificate in English)
FCE以上(含)
FCE以上(含)
PET以上(含)
6.全民英檢(GEPT)
高級以上(含)
中高級以上(含)
中級以上(含)
校內配套措施
未於畢業前通過校外英文檢測鑑定標準者之校內配套措施
修習英文自學系統滿72小時並通過指定模擬測驗。
1.大學部學生需於畢業前修習英文必修課程(依入學年度之通識教育課程修課要點規定),並通過課程評量。
2.碩士班修習英文自學系統滿36小時並通過指定模擬測驗。
1.大學部學生需於畢業前修習英文必修課程(依入學年度之通識教育課程修課要點規定),並通過課程評量。
2.學士後中醫系修習英文自學系統滿36小時並通過指定模擬測驗。
補充說明
1.英文自學系統,指Easy Test線上學習測驗平台。如有變動系統,以雙語教學推動資源中心公告為準。
2.依據「中國醫藥大學英文暨英語聽講必修課程免修學分實施要點」,學士班學生必須於畢業前通過所屬學系英文畢業檢定標準之校外官方英語檢定測驗,並取得成績證明,或應完成校內配套措施:
(1) 106學年度(含)以前入學生:英文暨英語聽講課程6學分。
(2) 107學年度入學生起:英文課程4學分。
第五條
實施程序
 
第六條
實施細節
1.英文能力鑑定為0學分之必修課程。
2.英文能力鑑定課程以通過/不通過(pass/non-pass)為評分標準。
3.校內英文配套措施不可用於抵免英文領域及一般通識課程。
4.校內英文配套措施之內容及實施方式,依本校雙語教學推動資源中心公告為準。
5.全民英檢各級檢定須通過初試及複試。
6.學生入學之前二年內所獲得之本辦法第四條所列之校外機構英文鑑定證明,具同等效力。
7.校內英文配套措施,研究所及學士後中醫系學生自入學起即可採計。
8.本校學生在大學部通過校內英文能力鑑定配套措施後,未來考取本校碩士班,不得同時認列為碩士學位之英文畢業門檻,碩士班考取博士班亦同。
9.本國籍學生入學前學歷屬英語系國家之學校畢業,該校以全英語授課,並檢具相關證明送至雙語教學推動資源中心審核通過,具同等效力。
10.學生於入學之前二年內或在學期間通過本辦法認列之校外同級英文檢定者,請於學生資訊系統上傳相關證明掃描檔後,持該證明至系所辦公室辦理登記,證明文件經確認屬實,始符合本校英文能力鑑定畢業門檻。
11.如有前揭以外特殊情況,另行處理。
 
第七條
大學部學生校外英文檢測鑑定成績達CEFR B2以上 (註: 托福ITP達543分、托福iBT達72分以上且各項指標達標準、多益達750分以上、雅思達5.5分以上、劍橋英檢達FCE以上或通過全民英檢中高級),學業成績優良者,將優先考量本校各項國內外學生交流計畫。
 
第八條
身心障礙學生得檢附相關證明向雙語教學推動資源中心申請抵免,其畢業資格不受本辦法之限制。
 
第九條
本辦法經雙語教學推動資源中心會議及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