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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國醫藥大學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

更新日期 2024-01-16 13:33:52 文號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明究字第1130000683號函公布 單位 研究生事務處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05月17日94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09月13日9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96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4月22日96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1月16日9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2月10日榮教字第098000115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6月8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6月22日榮教字第100000737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5月29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06月26日榮教字第102000764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2月26日103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3月13日文究字第104000282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2日104學年度第1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7日文究字第104001330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月12日105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文究字第106000290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5月25日105學年度第4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6月14日文究字第106000815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4月17日108學年度第5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5月7日明究字第109000484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月6日109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2月9日明究字第110000149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109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29日明究字第110000787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2月9日111學年度第5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3月2日明究字第11200025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4日112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2月27日明究字第11200181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3年1月10日112學年度第3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3年1月16日明究字第1130000683號函公布
一、
為增進本校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提升研發能量,訂定「中國醫藥大學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
二、
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須符合下列資格:
(一)具本校專任或專案助理教授(含)或專任助研究員(含)以上之資格或受聘於本校之中央研究院院士。
(二)近二學年度內未有所指導研究生之學位論文涉及專業領域不符、違反學術倫理等情事,並經查證屬實者。
(三)研究計畫部分:(須為學術研究管理系統登錄之計畫主持人或有計畫相關經費之共同主持人)
1、指導碩士生:近2年內曾執行具有審查制度之研究計畫。
2、指導博士生:具正在執行之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
(四)研究論文部分:近3年發表於正式期刊論文之IF 總值須符合下列規定。惟本校講座教授不在此限。
1、指導碩士生者,其IF總值需達2.0以上。惟護理、人文與科技學院及通識人文藝術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其IF 總值須達1.0以上,或以2篇有審稿制度之期刊或專書論文代之。
2、指導博士生者,其IF總值須達6.0以上。惟公共衛生學院、健康照護學院、中醫醫經醫史類及通識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其IF 總值須達4.0以上。
3、有關中醫醫經醫史類、通識等部分研究領域之指導教授,其論文發表除SCI、SSCI、AHCI等期刊外,於ACI收錄之期刊,亦得採計。未符合指導研究生資格之教師,其專書著作得經專業外審後認定計分。
IF統計方式:
1、以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
(1)屬於SCI之期刊論文,其IF以原始分數計,或學門領域排名≦5%者以6.0計,5%<排名≦10%者以4.0計。
(2)屬於SSCI、AHCI之期刊論文,其IF以原始分數之1.5倍計。
(3)屬於TSSCI、THCI core收錄之期刊論文,其IF以1.0計,其它於ACI收錄之期刊論文,其IF以0.5計。
2、以第二作者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5倍計。
3、以第三作者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25倍計。
4、以第四作者(含)以後發表者,其IF依第一或通訊作者發表者之0.1倍計。
三、
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資格:本校各系(所)指導教授推薦,在該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碩、博士班研究生。
四、
本校每位碩、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其中一位應擔任主指導教授。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不得擔任其指導教授。
博士班學生必須於資格考前,得選定一名校內共同指導教授,與主指導教授共同協助學生,以增進研究之廣度與深度。
五、
每位主指導教授指導本校研究生總人數之限制:
(一)教授不得超過十二名。
(二)副教授不得超過十名。
(三)助理教授不得超過六名。
曾獲國家傑出學術研究獎或主持國家型計畫者,不在此限。
若有共同指導情形,其指導學生數均分。
六、
各系(所)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會議由主指導教授主持,且每年至少作報告一次,由各系(所)主管監督之。
七、
主指導教授指導之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年限內未能畢業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博士班研究生;主指導教授所指導之碩士班研究生畢業後五年內論文未發表達三位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碩士班研究生。
八、
指導教授之更換:
1、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系(所)申請,並由系(所)通知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及提供必要之協助。
2、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具各系(所)規定之申請書,並經原指導教授(若原指導教授已不在職者免)、新指導教授及系(所)主管簽章同意後,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
3、研究生更換指導教授後,不得繼續使用原指導教授指導期間產出之研究成果。
4、研究生未依本點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九、
倘因下列情形,師生雙方對於指導教授更換無法取得共識者,得經系所檢具證明文件,提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
(一)原指導教授不同意研究生提出更換指導教授之申請。
(二)接獲指導教授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通知後,研究生有異議。
(三)已達最低修業年限且符合所屬系所學位考試資格,仍無法獲得指導教授同意進行學位考試。
(四)通過學位考試且研究生認為已依委員意見將論文內容修正完成,但仍無法獲得指導教授及委員簽署。
(五)研究生與指導教授無法取得聯繫達二個月。
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作成決議後,以書面通知師生雙方。
師生雙方若不接受前述所為決議或協調結果者,得於收受書面通知之日起十日內(含),依中國醫藥大學學生申訴辦法或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設置辦法,分別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或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提出申訴。
十、
各系(所)得以自訂高於本實施要點門檻之系(所)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並經系(所)務會議及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其修正時亦同。
十一、
本要點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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