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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7-03-08 17:40:14 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文校字第1060002909號函公布 單位 中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92年10月29日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3年01月19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6年07月18日中醫學院主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01月21日中醫學院主管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8年09月29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03月01日中醫學院院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6年3月8日文校字第1060002909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中國醫藥大學課程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三條,本院為統籌辦理課程之規劃、審訂,設「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課程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並訂定本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會設委員二十至三十人,由下列人員組織之:
一、當然委員:院長、各學系系主任、學科主任及各研究所所長。
二、遴聘委員:中醫學系二名,其他系所各一名,由各系所薦請院長聘任之。
三、校外委員:由院長遴選校外學者、業界、校友至少一人擔任。
四、學生代表:大學部中醫學系一名、學士後中醫學系一名、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一名,由系學會推派,中醫系碩博士班一名、中國藥學暨中藥資源學系碩博士班一名及其他研究所一名,由系所推派。
五、院長為召集人,各委員採無給職,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
第三條
本會之工作職掌:
一、規劃、審議院核心或共同必修課程。
二、複議各「系所課程委員會」所提出之課程(含遠距教學課程)課程結構與發展方向等事宜。
三、協調院內各系所課程之開設,以利資源之整合。
第四條
本會每學期應定期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均由召集人擔任主席。主席因故無法出席時,須指定一名委員為代理人。
第五條
開會程序:
一、必須有過半數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會;表決時須有出席委員之過半數同意,始得通過。
二、主席得視需要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三、每次會議決議之紀錄,應於一週內陳核。
第六條
系所之課程增設或變更時,該單位需填報「課程委員會會議提案預審單」,並經系所課程委員會同意(附會議記錄),提本會審查。
第七條
課程經提本會通過,須再提校課程委員會審議,經教務會議備查後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條
其他未規定事項,均依照本校及教育部相關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報教務長轉呈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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