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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學士後中醫學系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0-10-06 08:32:20 文號 單位 學士後中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86年4月25日 第八次系務暨專任教師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88年7月29 第14日次系務暨第15次專任教師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4年11月17日94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3月10日94學年度第4次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5年08月29日95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03月12日98學年度第2次系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99年09月24日99學年度第1次系務會議修訂
 
第 一 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二條及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十一條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第 二 條
本系教師評審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之任務,與本校教師評審委員會任務相同。
一、有關教師資格評審(初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
二、教師參加國內外進修、研究及講學之審議。
三、教師學術著作及研究發明敘獎之審議。
四、違反教師法及本校聘約規定有關教師義務事項之審議及其他依法令應經本會審議之事項。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委員人,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當然委員﹕系主任兼召集人。
二、選任委員﹕由本系專任副教授以上教師推舉產生。
教授委員人數不得少於委員總數二分之一;本系專任教授不足時,應自本學院專任教授中擇聘擔任之。
前項委員,由系主任報請院長核定後,呈請校長聘任之。
第 四 條
委員任期一年,連選得連任。委員在任期中不能執行委員職務時,由系務會議依前條規定推舉符合資格者遞補。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學期至少開會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六 條
本系教師之聘任、升等經本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向學院教師評審委員會推荐。
第 七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須有全體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始得開會,有關教師(含專業技術人員、研究人員)資格評審、聘任、聘期、升等、停聘、解聘、不續聘、休假進修、教師成績考核、資遣原因認定及延長服務等事項之審議,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贊成為通過,其餘各種案件以達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贊成為通過。並得視事實需要邀請其他有關人員列席報告或說明。
第 八 條
本委員會討論與委員本人、其配偶及三親等內之血親或姻親者或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職級高於委員本身職級或委員為審查升等(新聘)教師之指導教授時之事項時,應自行迴避,迴避之委員不計入該案之出席人數。
第 九 條
本委員會開會時,應就決議事項中之具體事實評論詳載於會議紀錄,由系主任送請學院院長核備。
第 十 條
本辦法未盡事項依本校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通過由院長轉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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