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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計畫項下人員約用注意事項

更新日期 2017-10-30 11:08:58 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文人字第1060014587號函公布 單位 人力資源室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7月15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榮人字第098000821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98年10月14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27日榮人字第098001224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2月07日榮人字第100001450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11日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文人字第1060014587號函公布
一、
為使本校各類學術計畫所聘用之人員管理有所規範,特訂定本注意事項。除法令及計畫執行合約另有規定外,依本注意事項之規定辦理。
二、
本注意事項所稱各類計畫包括下列各項:
(一)科技部研究計畫。
(二)教育部專案計畫。
(三)校內研究計畫。
(四)其他政府機關委託專案計畫。
(五)其他民間企業委託專案計畫。
三、
本注意事項聘用原則
(一)人員屬性:
1.專任助理人員:指各類計畫下依規定聘用之編制外全時間從事計畫工作人員。應具高中(職)以上學校畢業學歷,但在職或在學人員不得擔任專任助理人員。
2.兼任助理人員:指各類計畫下依規定聘用之以部份時間從事計畫工作人員。分為講師、助教級助理人員(或相當職級者)、研究生、大專學生。
3.臨時工作人員:指各類計畫下依規定聘用之臨時性工作人員。
4.專任/兼任研究人員:指各類計畫經費支應下,依下列資格條件之一所聘用之編制外全時間/部份時間從事計畫工作人員;其中專任研究人員應由計畫主持人敘明擬聘職稱、資格、聘期及薪資建議,提送校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通過後進用。
(1)研究員:
A.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八年以上。
B.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十五年以上。
(2)副研究員:
A.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四年以上。
B.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十二年以上。
(3)助理研究員:
A.具博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
B.具碩士學位或其同等學歷證書,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四年以上。
C.曾從事學術研究工作或專業工作九年以上。
前款薪資建議,原則依擬聘職級比照相對應之教師職級起薪,計畫主持人並得就擬聘人員之成就、表現等提出增加薪資之具體建議。
(二)本校專任職員工及專職約聘人員,不得擔任兼任助理或臨時工作人員。
(三)已擔任各計畫之專任助理人員,除補助單位另有規定外,經計畫主持人評估其餘力並同意後,始得同時擔任其他計畫之專、兼任助理及臨時工作人員。
(四)計畫專任人員於聘(僱)用期間,不得在校內、外兼職兼課。
(五)依計畫規定進用之各類人員,不聘用計畫主持人及共同主持人之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
四、
權利與義務之規範如下:
(一)計畫主持人應依補助機構之核定文件提出專任、兼任人員聘用申請並依規定簽訂合約。
(二)專任人員及勞僱型兼任人員應依勞工保險條例及全民健康保險法規定,參加勞工保險及全民健康保險。
(三)各類人員於聘用期間,應接受計畫主持人工作指導並遵守本校與補助機構相關規定。
(四)計畫項下人員屬臨時人員,不適用本校編制內人員敘薪、考績、退休、撫卹、休假等法規之規定,亦無適用本校各項福利措施,計畫執行完成或停止時應即終止約用關係,各用人單位於約用時應預為說明。
(五)計畫項下人員參與計畫作業所蒐集之資料及研究所得之成果,不得擅自利用或公開,如涉及不法利益,則依法處理。
(六)計畫項下人員之差勤由主持人自行管控。
(七)專任人員於聘用期間屆滿前離職時,應於一個月前辦理離職程序,若未辦妥離職程序即離職,所衍生之相關薪津及勞健保差額,由計畫主持人負責補足。
(八)其餘各項權利與義務另於合約明訂之。
五、
本注意事項未盡事宜,依民法與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
本注意事項提經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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