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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

更新日期 2020-12-17 14:10:08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明校字第1090015065號函公布 單位 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98年10月29日學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學程教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月20日108學年度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 5月7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5月30日108學年度第2次學程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109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2月17日明校字第1090015065號函公布
一、
為提升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研究生學術研究品質,增進研發能量,特訂定”本學程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
研究生之主指導教授須為本學程師資,應符合第五點及中國醫藥大學專任助理教授()以上之資格。
三、
研究生之共同指導教授資格:由指導教授推薦,在學院院長同意後,校內或校外任職公私立學術研究機構之助理教授或助理研究員以上之資格,得共同指導本學程研究生。
四、
本學程每位博士班研究生至多由三位指導教授共同指導,研究生須於本校及中央研究院各選定一名指導教授,並於規定的時間內選定指導教授,以符合「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獎助學金作業要點」之規定。
指導教授應共同分攤指導學生之權利與義務,並共享其研究成果。
五、
主指導教授需符合下列條件,始得招收及指導本學程研究生:
1、研究計畫部分:具正在執行之研究計畫或產學合作計畫本校專任教師須經校方登錄在案的計畫主持人)。
2、研究論文部分:3年發表於正式期刊論文之IF 總值須達6.0以上。
六、
每位教授指導本學程之研究生人數不得超過二名。若有共同指導情形,其指導學生數均分。
七、
本學程應舉辦研究生研究進度報告會議,每位研究生每年至少報告一次,邀請指導教授陪同參與。會議視情況可由主要指導教授主持,本學程主管監督之。
八、
主指導教授指導之博士班研究生在修業年限內未能畢業者,該教師得酌減招收新進博士班研究生。
九、
指導教授之更換:
1指導教授因故主動提出終止指導關係時,應以書面敘明具體事由向學程辦公室報備,學程辦公室應通知研究生依規定申請更換指導教授。惟更換指導教師後至少需修讀三個學期,始能提出學位考試申請。
2、研究生因故須更換指導教授時,應填具本學程規定之申請書,並經原指導教授(若原指導教授已不在職者免)、新指導教授及學程主任簽章同意後,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
3、研究生未依本點規定而逕自更換指導教授時,其學位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十、
指導教授應遵守「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獎助學金作業要點」。
十一、
本細則經本學程事務委員會、院務會議審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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