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13-02-06 16:33:17 |
文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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單位 |
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 |
內容 |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學程教務委員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1日學程教務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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癌症生物與藥物研發博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為提高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及學養,依據本校研究生學位考試實施細則第二條第二項之規定,訂定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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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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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學程於受理資格考核申請後,應即成立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其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需有三分之一以上為學程外委員,其他由本學程符合指導博士生資格之教師擔任。委員之產生,係由本學程主任推薦,陳請校長聘任之,並由委員會推舉召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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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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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加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研究生須完成所有階段之Lab Rotation及一、二年級應修課程(專題討論除外)並經雙方指導教授同意,始得申請參加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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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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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考核由資格考核委員會執行口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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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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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生必須於第三學年第二學期開學前通過資格考。及格者,即成為博士學位候選人;不及格者,須於3個月內進行第二次資格考,經重考一次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惟本校逕讀學生可依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第八條規定,申請繼續修讀碩士學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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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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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格考試之口試內容應提出研究計畫書,並經本委員會考核通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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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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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本學程教務委員會議通過,並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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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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