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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遺失物招領作業處理要點

更新日期 2021-10-18 10:10:47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明學字第1100012685號函公布 單位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內容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3 日學務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0 年 5 月 19 日榮學字第 1000005856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4 年 11 月 12 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 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 10月1日學生事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明學字第1100012685號函公布
一、
依據:依據民法第 803、804、805 及 807 條規定,特訂定本要點,並據以處理本校校園內拾獲遺失物之招領作業。
二、
實施規定:
(一)教職員工生如有失物,可至軍訓暨生活輔導組填寫『失物登記簿』,軍訓暨生活輔導組獲得遺失物後,儘速通知失主領回。
(二)於校內拾獲財物,須送交學務處軍訓暨生活輔導組處理(登記、公告、保管),拾獲人並填寫『拾獲財物處理登記簿』。
(三)校外拾獲財物,應送鄰近管區派出所處理;但如拾獲人對拾獲物品研判,應為本校師生所有者不在此限(可送交軍訓暨生活輔導組處理)。
(四)遺失物招領作業流程:
1.遺失者自行前來認領。
2.經確認遺失物所有人身分並有聯絡電話者,即通知認領。
3.若無法確認遺失物所有人身分者,則於本校學生專區及軍訓暨生活輔導組首頁設置之「失物招領區」公告並保管。
(五)學務處軍訓暨生活輔導組失物網站公告招領時間以拾獲之日起六個月為限。
(六)遺失物經公告逾六個月未獲認領,遺失物之處理方式如后:
1.於本校軍訓暨生活輔導組網站上公告,逾六個月無人認領,依民法第 805 條規定,將遺失物交予原拾獲人或經拾獲人同意納為本校薪傳或經濟不利學生學習輔導基金當作慈善款項。
2.拾得物若為有價物品,經拾得人同意,由軍輔組自行或委託本校學生社團,辦理 義賣(拍賣),所得亦納入本校薪傳或經濟不利學生學習輔導基金當作慈善款項或從事社會公益活動經費使用。
3.前項經義賣而仍未賣出或不適合義賣之遺失物,得由軍訓暨生活輔導組集中 以廢棄物(或資源回收)處理之。
4.義賣結果及集中廢棄等,均應造冊並簽陳學務長核閱,記錄備查。
(七)拾物(金)不昧同學學務處軍訓暨生活輔導組應依本校獎懲實施規定辦理獎勵。
三、
本實施要點經學生事務會議審核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公告實施,修訂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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