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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校務會議學生代表選舉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0-16 13:14:59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文學字第1070014524號函公布 單位 課外活動組
 內容
中華民國93.07.29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10.04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05.03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0年5月31日榮學字第100000638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頒布
中華民國106年2月7日文學字第106000134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6日文學字第1070014524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五條訂定,其目的為能確實轉達學生對校務發展興革見,共謀學校及學生之福祉。
第二條
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人數應達全體會議人員之十分之一,除學生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學生會北港分會會長、社團聯合會會長為當然代表,另依比例選出適額之學生代表。
第三條
由學生會長於每年六月三十日前召集各系學會會長、研究生代表、僑外生代表共同開會,公開投票選拔之。
第四條
學生代表由各系學會選出;召開選舉會議時,各系學會必須達總人數之2/3以上出席投票方為有效。
第五條
經選舉產生之校務會議學生代表任期為學年制(每年八月一日至翌年七月三十一日),學生會長、學生議會議長、學生會北港分會會長、社團聯合會會長以現任職務為準。
第六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呈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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