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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實施細則

更新日期 2023-06-20 13:33:49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明學字第1120008623號函公布 單位 軍訓暨生活輔導組
 內容
中華民國100年09月28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頒布
中華民國100年10月12日榮學字第100001193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09月12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頒布
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榮學字第101001106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11月25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頒布
中華民國102年12月04日榮學字第102001441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09月17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頒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14日文學字第104001263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1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頒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8日文學字第105001707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06月08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頒布
中華民國112年6月20日明學字第1120008623號函公布
一、
為提供經濟弱勢學生每月生活所需費用(含多元生理用品經費補助),爰參酌全額獎學金之精神,特依據教育部頒布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由學校依扶弱措施及學生需求情形,特訂定本校弱勢學生助學計畫「生活助學金」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二、
經費來源:
依「教育部補助款」及本校「學生就學獎補助經費」提列預算支應。
三、
申請資格:
(一)申請對象:有戶籍登記之中華民國國民且就讀本校具有學籍者,於修業年限內之學生。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申請:
1.家庭年所得逾新台幣70萬元。
2.家庭應計列人口之利息所得合計逾新台幣2萬元。利息所得來自優惠存款且存款本金未逾新台幣100萬元者,得檢附相關佐證資料,由學校審核認定。
3.前一學期學業等第積分平均低於1.70分。
4.於本校就讀在職班、學分班、僅於夜間或假日上課者。
5.業依規定領有低收入戶生活扶助(就學生活補助)、原住民學生一般助學金,或原住民低收入戶或中低收入戶助學金等政府提供同屬生活費性質之補助,或進行校外實習領有津貼者。
(三)前開家庭經濟條件之應計列人口:學生本人、學生父母或法定監護人;學生已婚者,加計其配偶。
四、
錄取優先順序:
(一)學生家庭年收入較低者。
(二)學生家庭現況困難者。
五、
獎助名額:依本校及教育部預算編列適度名額。
六、
獎助金額:每月6,000元(每學期以核發3個月為原則)。
七、
應繳證件:
(一)申請表。
(二)最近三個月內之戶籍謄本正本或新式戶口名簿影本。
(三)最近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
(四)前學期成績單正本(新生及轉學生除外)。
八、
實施方式:
(一)每學期申請一次,錄取名單於截止收件後,彙整造冊核撥助學金。
(二)學生領取生活助學金期間,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其資格即行取消:
1.休學、退學者。
2.受記大過處分者。
九、
本實施細則經學生就學獎補助審查委員會、學生事務會議通過,並陳 校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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