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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自治團體設置及輔導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2-10 16:47:00 文號 單位 課外活動組
 內容
中華民國91年6月3日學生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1年6月4日臨時校務會議核備
中華民國100年10月27日榮學字第100001276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事務會議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10月08日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落實學生自治理念,培養學生民主素養,促進校園意見溝通,並增進服務精神,特依大學法第十七條、本校組織規程第三十四條,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得依本辦法,按校、系(所)層級,成立學生自治團體(包括學生會、學生議會、系所學會),學生均為當然會員。
第三條
依本辦法成立之學生會,為本校學生之最高代表組織,代表學生行使自治權利,處理學生在校學習、生活與權益有關事項。
第四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成立、管理及解散,依各學生自治團體之組織章程辦理,並報請學校核備。
第五條
學生自治團體指導老師之聘任,依本校學生社團指導老師聘任要點辦理。
第六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遵守本校校規及相關法令,並接受學生事務處及所屬系(所)之輔導。
第七條
學生自治團體經學校核可後,得向會員收取會費。經輔導單位同意並得對外募款或接受捐助。學生自治團體之經費,由其自行保管、分配,但應詳細規劃,妥善運用,定期向成員公布,並接受輔導單位之監督查核。學生自治團體受輔導單位補助經費之運用及核銷,應符合本校會計規定及相關法令。
第八條
學生自治團體有關場地器材借用、文宣海報張貼等事項,依本校學生社團活動輔導辦法及相關規定。
第九條
學生自治團體之出版品張貼於本校設置之公佈欄者,應遵守各公佈欄規定;社團出版品之相關法律責任由該自治團體及其行為人自行負責。
第十條
學生個人有舉辦集會活動之需要者,應向學生自治團體登記,並由學生自治團體代為向相關單位申請。
第十一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依本校各項會議規定,推派代表出席或列席。
第十二條
學生自治團體應依本校學生社團評鑑要點參加評鑑暨觀摩。
第十三條
學生自治團體得參加本校舉辦之各項研習及參訪活動,以充實學生自治團體幹部、學生會員代表之自治理念、管理能力及議事技能。
第十四條
學生自治團體違反校規相關法令者,其行為人及負責人依校規處理,並應負法律責任。
第十五條
本辦法經學生事務會議通過及校務會議核備,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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