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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產學合作處(分區)辦公室推廣產學合作成果管理細則

更新日期 2018-10-31 11:16:29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文產字第1070015298號函公布 單位 產學合作處
 內容
中華民國100年11月9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第4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1月23日榮校字第100001390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9月11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9月14日榮產字第102001066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4月16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4月23日文產字第103000488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31日文產字第107001529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產學合作處(分區)辦公室設置要點。 藉由本校產學合作處設於各醫療體系之(分區)辦公室,推廣本校與合作機構之產學合作成果,特擬定「中國醫藥大學產學合作處(分區)辦公室推廣產學合作成果管理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為審查本校與合作機構開發之產學合作成果,設立「產學合作成果審查委員會」,任何申請推廣產學合作成果之文件得經由該委員會進行審查。
第三條
產學合作成果審查委員會之組成及職掌
(一)產學合作成果審查委員會,由產學長擔任召集委員邀請行政組組長、生物科技育成中心主任及相關領域老師等組成。
(二)產學合作成果審查委員會職掌如下:
1.產學合作成果之審查。
2.合作機構資格之審查。
3.其他相關事宜。
第四條
產學合作成果之審查
(一)合作機構提出推廣產學合作成果申請書。
(二)承辦單位進行申請推廣產學合作成果書面資料查驗,確認完整無誤,申請企業繳交審查費。
(三)本校召開推廣產學合作成果審查委員會進行審查。
(四) 審查以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為通過。
(五)承辦單位就委員會通過內容與申請企業簽訂推廣產學合作成果合約書。
(六)承辦單位於推廣研發成果時程,進行管理及監督。
第五條
合作機構資格之審查
(一)為中華民國合法設立並營運中之廠商。
(二)為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發展育成中心已進駐之廠商。
(三)該項產品已與本校教師完成產學合作,成果卓越。
第六條
相關費用
(一)審查費10,000元,於書面申請時一併繳交,如未通過審查予以返還。
(二)保證金於推廣產學合作成果合約書中另訂之。
第七條
申請推廣產學合作成果時,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推廣產學合作成果申請書。
(二)公司設立(變更)登記表與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
(三)中國醫藥大學生物科技發展育成中心進駐合約書。
(四)本校教師執行該項產學合作合約書。
(五)計畫主持人推薦書。
(六)產學合作成果如為藥品、醫療器材、健康食品、含藥化妝品等,需檢具相關主管單位許可證書。
(七)產品責任保險證明(保險最低額度:二千萬)。
第八條
本細則經產學合作處會議及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相關附件 下載附件[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