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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校務發展基金籌募暨支用作業辦法

更新日期 2018-12-12 10:26:24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文募字第1070017335號函公布 單位 校長室
 內容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4日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1月13日榮校字第101001411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校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1日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文募字第1070017335號函公布
第一條
落實大學自主,提升校務運作績效,促進校務發展,積極籌措校務基金,鼓勵各界對本校之捐贈,並有效運用,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校務發展基金籌募暨支用作業辦法」(以下稱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之校務發展基金係依中國醫藥大學募捐委員會設置辦法第七條訂定之,校務發展基金之收支、保管與運用,悉依本辦法之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校務發展基金之管理單位為募捐委員會,負責聯繫、協調、支援及辦理捐募業務。
第四條
指定用途捐款,須提撥10%或15%做為校務發展基金。非指定用途者,全數歸校務發展基金統籌運用。
第五條
捐款人之捐款,得以現金、支票、信用卡、郵政劃撥或銀行匯款/電匯轉帳等方式存入本校捐款專戶。
第六條
基金支用
一、支用原則分為二類:
(一)指定用途之捐贈
包括興建建築物、購置設施、設立講座、贊助特定學生活動或獎助學金、推動學術研究發展、提升行政績效等項目。指定用途為學生社團之活動經費、獎助學金,全額提供學生使用。
(二)非指定用途之捐贈
全額歸入校務發展基金統籌運用。
二、支用方式
(一)各單位依指定用途專簽陳核支用項目,並遵照本校請購、請款作業程序及相關法規申請動支及核銷。
(二)如支用上限為指定捐款之孳息,亦得按前述程序支用。
(三)如捐贈物為不動產、有價證券等非貨幣之財物,依私校法及有關法令辦理後得以變賣,所得款項扣除必要開支後,亦得按前述程序支用。
第七條
捐贈收入變更用途之原則
指定用途之捐贈,依捐贈者指定之用途執行之;惟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得以書面通知捐贈基金單位,歸入校務發展基金統籌運用:
(一)原捐贈目的已達成,或捐贈用途已不存在者。
(二)捐款連續五年以上未支用者。
(三)捐款剩餘金額低於壹萬元且連續二年以上未支用者。
(四)捐贈之實物已逾使用年限,其變賣後之所得。
第八條
本校受理捐贈後,由本校開立捐款收據,並依相關致謝辦法答謝之。
第九條
本校應將捐款之個人、團體或企業姓名刊登於本校發行之刊物,以資徵信。
第十條
本基金之會計程序依本校法規辦理。
第十一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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