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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則

更新日期 2023-12-15 10:25:16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明教字第1120017563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歷史沿革臚列於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3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19日11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0月31日明教字第111001413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2月14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20003644號函准予備查
(第15、21、27、28、43、44條)
中華民國112年2月20日明教字第112000201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3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5月25日明教字第112000709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6月15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20053532號函准予備查
(第7、9、17、20、21、39、40、41、43、84-1條)
中華民國112年6月26日明教字第112000879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8月30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0月25日11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11月8日明教字第112001576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12月6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20112939號函准予備查
(第14條)
中華民國112年12月15日明教字第1120017563號函公布
 
第一篇 總則
第一條
本校依據大學法暨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相關教育法規及本校實際需要訂定中國醫藥大學學則(以下簡稱本學則)。
第二條
本校學生之入學、註冊、抵免、選課(含校際選課)、成績、請假、曠課、扣分、轉系、休學、復學、轉學、退學、更改姓名、實習、出國、畢業、雙重學籍等學籍事宜,悉依本學則規定處理。經教育部認定屬影響學生正常學習之重大災害,依據「中國醫藥大學維護突遭重大災害學生學習權益處理原則」處理。
 
第二篇 大學部
 
第一章 入學
第三條
大學部學生入學資格如下:
學士後學士班:國內外大學校院畢業,取得學士以上學位者。
學士班: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外國學生應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與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申請入學。
大陸地區學生應依教育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申請入學。
僑生應依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入學,港澳生應依教育部「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
本校「招生規定」、「外國學生招生規定」另訂之,報請教育部核定後公布實施。
第三條之一
本校學生經核准得同時在本校或國內外大學修讀學位。
本校學生申請雙重學籍應向原就讀系所提出,須經系所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核可。
第四條
本校招收轉學生之資格規定如下:
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四條規定者。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第五條
本校應於每學年開學前舉行各項入學招生考試及轉學考試,並組織招生委員會辦理招生事務,「招生委員會設置辦法」另訂之,並報請教育部備查。
第六條
凡經錄取之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日期辦理註冊入學手續,逾期不辦者撤銷其錄取資格。新生因嚴重疾病住本校附設醫院或公立醫院治療,治療期間確需超過兩個月以上;服役或因其他重大事故不能入學者,得於規定註冊日期截止前,由家長具函並附確實有效證明文件,向教務處申請保留入學資格,經核准後,得暫緩一年或役畢入學,毋需繳納任何費用。
新生及轉學生因懷孕或分娩並持有證明者,得於註冊開始前,向學校申請保留入學資格,入學資格保留年限依學生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申請,經核准後,得暫緩一年。
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之高級中等學校畢業生考取本校後,申請保留入學資格或於入學後申請休學,期間以3年為限且不納入原定保留入學資格或休學期間之計算。
外國學生之註冊入學學期(年)依「外國學生來臺就學辦法」辦理,入學資格最多保留一學年。
第七條
新生及轉學生應於規定註冊期限內繳驗畢業證書、或教育法令所規定之有效學力證明文件,並完成網路註冊,始符合註冊入學之規定。
因故無法如期繳驗畢業證書或其他學歷證明文件者,應填具證件補繳切結書,並於規定緩繳期限內補繳。逾期未補繳者,即取銷其入學資格。
第八條
新生及轉學生所繳證明文件,如有偽造、假借、冒用、塗改等情事,一經查明即開除學籍,不發給任何證明文件,並通知其家長或監護人。如畢業後始發覺者,除勒令撤銷其畢業證書外,並公告撤銷其畢業資格。
第九條
學生入學前已修習及格之科目與學分數,具合法證明者,得由本校酌予抵免,並提高編級。抵免學分之申請及提高編級等相關事宜,依本校「學生辦理抵免學分要點」辦理。
第十條
本校學生因違犯校規或操行成績不及格退學者,不得再報考本校轉學考試。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出國或至大陸地區進修
第十一條
學生每學期註冊日期及應繳各項費用,於開學前公告之。
第十二條
學生於學期開始時應到本校指定之處所或銀行繳納各項費用,其繳費之標準,於每學期註冊前列單公告之。
學生因故退學或休學,其退費標準,依教育部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新生、轉學生須如期完成註冊,舊生則應於每學期規定時間內完成繳費手續。因特殊事故,無法於規定期限內繳納各項費用及完成註冊手續者,應於事前檢具報告或證明文件向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申請延期繳費及註冊。未經核准延期,或經核准延期,逾期仍未繳費及註冊者視為無意願就學,新生取消入學資格,舊生應令休學,但其已休學期滿者應令退學。教務處應於休、退學處分前告知各相關學生。
休學之申請依本校「學生申請休學辦法」辦理之。
第十四條
學生選課須依照本校「學生選課作業辦法」規定,選課未經核准者,其所修科目學分不予承認。已修習及格之同一科目學分不得重複選修,重複修習及格之科目,其學分及成績均不予採計;本校「學生選課作業辦法」另訂之。
第十四條之一
學生得於暑期期間,依本校「暑期開班授課辦法」修習暑期班課程。
學生選修他校課程,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辦理。
第十五條
學生每學期所選學分數:
一、上限二十八學分,下限九學分。學生每學期修讀學分數未達最低應修學分數者,須加修學分至規定最低應修學分數,未符合本規定者予以強制休學。例外情況如下:
(一)前一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分或名次排名為全班(系)前百分之十者,始得超修;每學期超修至多六學分。
(二)修讀輔系、雙主修、學分學程或預修生,上限三十四學分。
(三)非前述身分學生因不可抗力之特殊情況,經專案簽請導師、系主任及教務長核可者,得不受前述最高或最低應修學分之規定,以上限三十四學分、下限需修習一科為原則。
(四)延長修業年限學生,至少須修習一科,學分不限。
(五)因重補修等因素未分發見實習者,其修課及繳費規定與延長修業年限學生相同。
(六)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全學年見實習以全學年計算成績,每學期修讀學分數依各系學分認定表辦理;無法如期見實習而須重補修課程者,比照第四目延長修業年限學生辦理。
()專案就學役男因申請就學期間服役或其他特殊情況,以上限三十四學分為原則。
二、整合課程應依實際授課時數比例配置學期學分數,並列入學生當學期修習學分數計算,受前款規定之限制。
第十六條
學生加退選科目,於每學期開課後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之,經學生上網確認,即完成網路選課程序,選課須知另訂之。
第十七條
學生加選及退選科目未經核准,其加選者,成績學分均不予承認;其退選者,成績以零分(X)計算,並併入該學期所修總學分平均核計。學生選修他校課程,應經本校及他校同意,相關細節依本校「校際選課辦法」辦理。
第十七條之一
學生申請出境進修,得由各學院、系、所依教育部及本校規定辦理審查。學生出境進修期間未辦理休學者,仍應在本校辦理註冊手續,其出境間所修讀之科目、學分於出境前事先簽准,本校得依教育部相關規定予採認。
99學年度第2學期起本校學生經學術交流至教育部所列大陸地區學校認可名冊,非醫療法所稱醫事人員相關科系短期研修學分,且符合大學法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者,得依本校學生辦理抵免學分要點辦理。
第十八條
醫學系、中醫學系、牙醫學系、學士後中醫學系等四系學生在醫院臨床實習期間,不得同時加修其他學分(同時修讀不同學制之學生得不受此限);實習辦法另訂之。
第十九條
學生不得同時修讀上課時間衝突之科目,否則,其同時所修兩科目之成績,均以零分(X)計。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二十條
本校採用學年學分制,中醫學系分甲組及乙組,101學年度前(含)入學者,甲組得依雙主修辦法之規定申請雙主修,其修業年限八年(含西醫實習一年,中醫實習一年);乙組修業年限七年(含中醫實習一年)。自102學年度起入學者,中醫學系甲組得依雙主修辦法之規定申請雙主修,其修業年限為七年;乙組修業年限為七年。醫學系101學年度前(含)入學者,其修業年限為七年(含實習一年);自102學年度起入學者,其修業年限六年。牙醫學系修業年限六年、學士後中醫學系修業年限五年,均含實習一年。藥學系106學年度前(含)入學者,修業年限五年(含實習),自107學年度起入學者,入學時就讀藥學組者,修業年限為五年(含實習);入學後另經公開徵選管道,就讀臨床藥學組者,修業年限為六年(含實習)。二年制在職專班修業年限三年,其餘各學系均為四年,所修學分總數除體育為必修課程外,各學系應修滿本校所規定之全部學分;實習成績不及格者,不得畢業。
本校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內未能修足應修科目學分或完成實習者得延長修業年限,以二年為限。
選定雙主修學生於延長修業年限二年後,已修畢本系應修科目學分,而未修畢另一主修學系應修科目學分者,得申請再延長修業期限一年。
身心障礙生修讀學士學位,因身心狀況及學習需要,得延長修業年限,至多四年。
學生休學之該學期成績不予計算,休學期間亦不納入修業年限。
降級轉系者,其在二學系重複修習之年限,不列入轉入學系之最高修業年限併計。
學生因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之需要得延長修業年限,最長以四年為限。
第二十條之一
凡四年制各學系學生,其應修最低畢業學分總數,不得少於128學分;五年制以上各學系,應依修業年限之不同酌予提高應修最低畢業學分總數;二年制在職專班學生,應修最低畢業學分總數,不得少於72學分。
第二十條之二
入學前畢業年級相當於國內高級中等學校二年級之國外或香港澳門地區同級同類學校畢業生,其畢業應修學分應增加12學分。但已畢業離校二年以上或以臺灣師範大學僑生先修部結業成績分發入學者,不在此限。
第二十一條
學生在規定修業年限屆滿前一學期或一學年,修滿該學系規定全部科目學分,具備下列標準者得提前畢業:
一、每學期學業平均成績達八十分以上且歷年學業成績總平均佔該系該年級排名前百分之十以內。
二、每學期操行成績達八十分以上。
專案就學役男或學生因不可抗拒之特殊原因,修滿該學系畢業規定科目學分者,得檢具相關證明,經簽請系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核准後,得不受前項之限制。
未符合上述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第十五條規定決定之。未符合上述規定者,仍應註冊入學,其應修學分數,由系主任參照第十五條規定決定之。
第二十二條
轉學生轉入本校後,必須修畢轉入年級以後規定應修之科目與學分,且必須修滿本學則第二十條規定之修業年限。轉學生應修之科目,已在原校修習及格,其學分數不低於本校科目表規定者,得申請列抵免修,其辦法另訂之。惟自轉入年級起,每學期至少應修學分數不得減少。
第二十三條
本校各學系所開課程,分必修與選修科目,均按學分計算;每學期(十八週)每週上課講演一小時為一學分,討論實習或實驗二至三小時為一學分。
凡一科目分為講演及實驗或實習二種作業者,其學分及成績均分別計算。
第二十四條
本校學業成績考查分為下列各種:
一、日常考查:由各教師隨時就學生上課勤惰、聽講筆記、課業討論、讀書報告、練習實驗等項考查之。
二、平時考試:由教師於上課時間內舉行之。
三、期中考試:於每學期中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四、期末考試:於每學期終了在規定時間內舉行之。
第二十五條
學業成績種類:
一、平時成績:以日常考查、平時考試或參酌筆記、實驗、作業、報告等評定之。
二、期中成績:以期中考試評定之。
三、期末成績:以期末考試評定之。
四、學期成績:以平時成績、期中成績及期末成績合併核計。
五、畢業成績:以各學期成績之總平均為畢業成績。
第二十六條
本校學生成績分為學業(包括實習)、操行二種,各種成績均以一百分(A+)為滿分,六十分(C-)為及格。醫學、中醫、牙醫、後中醫等四系實習成績以學年併計。
第二十七條
學業平均成績計算方式如下:
(一)學期及歷年學業平均成績
1.各科目成績乘該科目學分數之總和為績分總數,學生所修科目之學分總和為學分總數。
2.以績分總數除以學分總數為學業平均成績。
3.包括不及格科目(含零分)及體育、全民國防教育軍事訓練選修課程之科目。
4.不含暑修成績。
(二)畢業成績
以各學期(含暑修)修習課程績分總數除以學分總數。
第二十八條
學生成績評量之相關細節,依據本校「學生成績作業要點」辦理。
第二十九條
凡曠考之科目該次成績以零分(X)計算。
第三十條
各科目學期成績由任課教師參照學期成績評定標準核計,並於教務處規定之成績登錄截止日前完成線上成績登錄。
惟確屬計算錯誤或漏登成績,得由任課教師申明成績錯誤之事實,或檢具漏登成績之考卷,報請系主任、院長及教務長簽核同意後,始得更正。但最遲於次一學期開學後兩週內辦理,逾期概不受理。
第三十一條
學生必修科目,學期成績不及格者,應令重修。
第三十二條
(刪除)
第三十三條
學生如因公、產、病(限公、私立教學醫院證明)或親喪及不可抗力之變故,不能參加期中或期末考試者,應附有效證明文件,事前向學務處軍訓暨生活輔導組請假,並經任課教師核准後,方得補考,否則以曠考論。
第三十四條
期中或期末考試請准假者,其補考必須在任課教師規定時間內完成,否則該次成績以零分(X)計算。
公假、產假、因重病住院治療及直系親屬暨配偶之喪假補考者,其補考成績以授課教師評定之實際成績計算。
其他原因補考,概以六十分(C-)為限。補考不及格者,依實際成績登記。
第三十五條
學生考試時經查出有作弊行為者,除該次成績以零分(X)計算外,並視情節輕重,分別予以該科學期成績零分(X)、記過、退學、或開除學籍處分。考試規則另訂之。
 
第四章 請假、曠課、扣分
第三十六條
學生因故不能上課者,事前須向學生事務處請假,其因病假逾二日者,須附「本校附設醫院或公、私立教學醫院之診斷書」;未成年學生請事假,須經監護人之同意。
第三十七條
學生上課未到,其經准假者為「缺課」,未經准假者為「曠課」,曠課一小時以缺課三小時計。
第三十八條
學生每學期之缺課,如一科目達該學期授課總時間五分之一者,扣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五;達四分之一者,扣該科學期成績百分之十;達三分之一者,不得參加該科學期考試,該科學期成績以零分(X)計算。任課教師亦得視學生缺曠課之情形斟酌扣分。
惟學生因懷孕或照顧三歲以下子女,而核准之事(病)假、產假,其缺席不扣分;致缺課時數逾全學期達三分之一者,該科目成績得視需要與科目性質以補考或其他補救措施彈性處理,補考成績並按實際成績計算。
 
第五章 轉系、輔系、雙主修、學程、雙聯學制
第三十九條
學生如因就讀學系與其志趣不合,修業滿一學年以上者,得依本校「各學系修讀學士學位學生轉系辦法」之規定申請轉系。惟教育法令或招生簡章規定入學後不得轉系者,從其規定。
學生申請轉系須依教務處公告及規定期限提出申請,逾期不予受理。
第四十條
本校各學系得互為輔系,各學系得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訂定學生修讀輔系實施要點。
學生得於主系修業期間(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向設置輔系之學系申請修讀輔系。申請程序、課程學分及成績計算,依前項法規規定辦理。
學生跨校修讀輔系,須依兩校合作協議或合作學校所訂之學生跨校輔系相關規定辦理。若他校學生修讀本校輔系,則另依本校「跨校修讀輔系、雙主修實施要點」辦理。
第四十一條
學生得於主系修業期間(不包括延長修業年限),向設置雙主修之學系申請修讀雙主修;申請程序、課程學分及成績計算,依本校「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及修讀學系所訂學生修讀雙主修實施要點之規定辦理。
本校中醫學系甲組學生得依「中醫學院中醫學系學生修讀醫學院醫學系雙主修辦法」之規定,申請加修醫學系為雙主修。
修讀雙主修學生,修滿主修學系規定之最低畢業應修科目學分、加修學系全部專業必修科目及指定選修學分,成績及格,始取得雙主修畢業資格。其學位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應註明主修學系暨加修學系之學位名稱。
學生跨校修讀雙主修,須依兩校合作協議或合作學校所訂之學生跨校雙主修相關規定辦理。若他校學生修讀本校雙主修,則另依本校「跨校修讀輔系、雙主修實施要點」辦理。
第四十二條
學生得依本校「學分學程暨微學程設置辦法」之規定,申請修讀各項學程。修畢學程所規定之科目及學分者,發給學程學分證明。
第四十二條之一
學生得依「中國醫藥大學雙聯學制實施辦法」之規定修讀雙學位,其辦法另訂之,並送教育部備查。
 
第六章 休學、復學、轉學、退學
第四十三條
學生如因重病(須有公、私立教學醫院住院證明)或特殊事故,具有確實有效之證明,經家長或監護人同意得申請休學一學期或一學年,休學年限累計以不超過二學年為原則。如休學二年期滿,因特殊案例(如因不可抗力之因素)須延長休學年限者,得專案簽請導師、系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或研究生事務長核准後,再予延長一學年。但休滿三年者,不得再申請休學。
學生因服役或懷孕、分娩或撫育三歲以下子女、參加青年教育與就業儲蓄帳戶方案而申請休學者,其休學期間不計入休學年限中。
學生申請休學相關細節,依本校「學生申請休學辦法」辦理。
第四十三條之一
學生出境期限達學期授課三分之一者,應依前條規定辦理休學。但下列情況不在此限:
一、經就讀系(所)推薦、本校核准至國外大學或教育部認可之大陸地區學校研究或修讀課程學分者。
二、經本校選送外國或教育部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姊妹校作為交換學生者。
三、經本校選送有合作關係之外國或教育部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大學修業者。
四、政府機關遴選至外國或教育部認可名冊所列大陸地區大學研究或修讀科目學分者。
第四十三條之二
本校學士後中醫學系學生或醫學、中醫、牙醫學系學生修業滿四學年課程,且已修畢該學系規定之科目128學分以上,經教育部「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之規定考取並就讀碩士班者,於修讀碩士學位期間可向原肄業學系申請休學一至四學年或同時就讀學士學位,如繼續修讀博士學位者,可再申請延長休學年限二至七學年或同時就讀學士學位。
前項休學期間不列入原肄業學系休學年限計算。
第四十四條
學生休學,除勒令休學者外,必須於學生資訊系統線上申請,並附上家長(或監護人)簽章同意聯及相關證明,經導師、系主任、院長及教務長或研究生事務長簽核同意後生效。
第四十五條
學生學期中請假逾三分之一者,視為學習不完整應令休學,且依本校學則第四十八條之規定,學生休學期滿者應令退學。教務處於休、退學處分前應告知各相關學生。
第四十六條
學生在休學期間內不得請求轉系;其在休學之學期內已有之學期成績概不計算。
第四十七條
休學學生應於休學期滿前申請復學(含專案就學役男完成服役或新訓驗退者),經教務長核准後應入原肄業學系相銜接之學年或學期肄業;學期中途休學者,復學時,應入原休學之學年或學期肄業。
第四十八條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休學期滿逾期未申請復學或未繼續申請休學者。
二、操行成績不及格者。
三、學期學業成績連續二次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二分之一者,應令退學。(休學前後兩學期視同連續)僑生、外國學生、陸生、港澳生、海外回國升學之蒙藏生、原住民族籍學生、派外人員子女學生及符合教育部規定條件之大學運動績優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連續二次不及格科目之學分數達該學期修習學分總數三分之二者,應令退學。(休學前後兩學期視同連續)惟身心障礙生或學期修習科目(含體育、全民國防教育)學分總數未達九學分者,不受此款之限制。
四、修業年限屆滿經依第二十條延長修業年限後,仍未修足應修之科目與學分者。
五、未經本校同意,同時具有雙重學籍者。
六、在學中請人冒替考試者。
第四十八條之一
學生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撤銷入學資格:
一、入學或轉學資格經審核不合者。
二、請人冒考入學考試或轉學考試者。
第四十九條
學生因故自請退學須經家長或監護人之同意,報經教務長、校長核准。
第五十條
自請或勒令退學學生,如在校修滿一學期以上具有成績,其入學資格經教育部核准有案者,得於辦妥離校手續時發給修業證明書。
第五十一條
學生於肄業期間,如有違犯校規或其他不端情事者,得按其情節輕重,分別予以申誡、記過、勒令退學或開除學籍之處分。
如學生已屆畢業時間,因該等處分涉及畢業成績中操行成績評核,則暫緩核發學位證書。
第五十二條
依規定應予休、退學或開除學籍學生,如有異議或認有其他損及學生個人權益時,得說明具體事實依學生申訴辦法去向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合乎申訴要件者,在申訴結果未確定前,不因申訴之提起,而停止原處分之執行;但在校生得繼續在校肄業。學生申訴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核定。
前項受處分學生經校內申訴,未獲救濟者,得依法提起訴願及行政訴訟;原處分經上級主管機關(教育部)決定或行政法院判決顯係違法或不當時,學校應另為處分。
依前項規定經學校另為處分准予復學之學生,因特殊事故無法及時復學時,應輔導復學;其復學前之離校期間,並得補辦休學。
第五十三條
開除學籍之學生,不發給有關學業之證明書。
 
第七章 畢業、學位
第五十四條
應屆畢業生缺修學分,須於延長修業年限之第二學期重讀或補修者,第一學期得申請休學,免予註冊,註冊者至少應選修一科目,如未請准休學亦不註冊者,勒令退學。
第五十五條
學生須符合下列各項規定,始得授予學位與學位證書。
一、修業期滿,並修足本校規定科目與學分數且成績均及格者,或合於第二十一條規定而提前畢業者。
二、達本校英文能力鑑定標準,其標準依本校「學生英文能力鑑定實施辦法」辦理。
三、完成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規定。
四、完成本校「通識教育活動實施要點」規定之通識教育活動時數。
五、完成本校「學生基礎心肺復甦術訓練實施要點」規定。
第五十五條之一
學士班學生學位中文、英文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依據本校「學士學位授予辦法」辦理,「學士學位授予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章 學籍管理
第五十六條
入學新生姓名、出生年月日,應以身分證所載者為准,入學資格證件所載與身分證所載不符者,應即更正。
第五十七條
學生對有關本身學籍問題,須向教育部請求或申述時,應由本校核轉之。
第五十八條
畢業生與在校肄業生有關學籍記錄與學業成績登記,均以教務系統登載資料為準。
第五十九條
畢(肄)業校友及在學學生如需申請更改姓名、出生年月日,應繳交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送請註冊課務組核准後,登記於各項學籍資料上。
 
第三篇 進修部
 
第一章 入學資格
第六十條
進修部學生入學資格如下:
碩士在職專班: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
學士二年制在職專班,應具下列資格之一:
一、國內外專科學校畢業者。
二、符合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三條規定者。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
第六十一條
進修部每學期註冊日期及應繳學分學雜費標準,於學期始業前公告,新生應如期親自到校註冊,舊生則應於每學期規定時間內完成繳費手續;逾期者,比照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六十二條
進修部學生每學期註冊所選學分數,不得少於九學分;每學期修習學分數上限比照大學部規定。
第六十三條
進修部加退選科目於每學期開課後,在規定時間內辦理之,並經系主任核准後,送註冊課務組登記生效。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六十四條
進修部之修業年限以三年為原則。
第六十五條
進修部學生如因公、產、病(經公、私立教學醫院證明)或親喪及不可抗力之變故,不能參加期中或學期考試者,應附有效證明文件,事前向學務處軍訓暨生活輔導組請假,並經任課教師核准後,方得補考。否則以曠考論。
 
第四章 學籍管理
第六十六條
進修部畢(肄)業校友及在學學生,如需申請更改姓名或出生年月日,應繳交戶政機關發給之有效證件,送請註冊課務組核准後,登記於各項學籍資料上。
第六十七條
進修部畢(肄)業校友及在校學生有關學籍記錄與學業成績登記等,一律以教務系統登載資料為準。
 
第五章 其他
第六十八條
凡進修部與大學部共通之規定者,準用第二篇有關之規定。
第六十九條
(刪除)
第七十條
(刪除)
第七十條之一
(刪除)
第七十一條
(刪除)
第七十二條
(刪除)
 
四篇 研究所
 
第一章 入學
第七十三條
研究所學生入學資格如下:
博士班、碩士班:依大學法第二十三條、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及相關法規規定。
持境外學歷報考者,應符合大學辦理國外學歷採認辦法、香港澳門學歷檢覈及採認辦法、大陸地區學歷採認辦法或入學大學同等學力認定標準第九條等規定。
外國學生應依教育部「外國學生來台就學辦法」與本校「外國學生招生規定」申請入學。
大陸地區學生應依教育部「大陸地區人民來臺就讀專科以上學校辦法」申請入學。
僑生應依教育部「僑生回國就學及輔導辦法」申請入學,港澳生應依教育部「香港澳門居民來臺就學辦法」申請入學。
第七十三條之一
研究所甄試入學錄取生,符合入學資格條件者,得申請提前一學期註冊入學。其收費標準及修業規定比照入學學年度第一學期新生辦理。
第七十四條
學生成績優異並具研究潛力,經原就讀或相關系、所、院、學位學程助理教授以上二人推薦,並經擬就讀系、所、院、學位學程之相關會議通過及校長核定後,得准逕修讀博士學位。本校「學生逕修讀博士學位辦法」另訂之。
第七十五條
(刪除)
 
第二章 繳費、註冊、選課
第七十六條
研究生每學期註冊日期及應繳各項費用之標準,於每學期開學前公告之。
第七十七條
新生須如期完成註冊,舊生則應於每學期規定時間內完成繳費手續,逾期者,比照第十三條規定辦理。
第七十八條
研究生選課及加退選科目,均應於每學期規定期限內辦理之,經研究生上網確認,即完成網路選課程序。
 
第三章 修業年限、學分、成績
第七十九條
研究生分一般生及在職生,其認定標準以報考時之身分為準,入學後不得更改。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一至四年,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二至七年。在職碩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為二至五年,在職博士班研究生修業年限三至九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自轉入博士班起,其修業年限依照前項規定辦理。
第八十條
碩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滿二十四學分,論文學分另計;博士班研究生至少應修滿十八學分,論文學分另計。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應屆畢業生至少應修滿三十六學分,論文學分另計;碩士班學生至少應修滿三十學分(含碩士班期間所修學分數),論文學分另計。
前項應修學分數,研究所(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第八十一條
研究生每一科目成績以一百分(A+)為滿分,未達七十分(B-)者為不及格,不給學分。碩士班、博士班畢業生之學業平均成績與學位考試成績之平均,為其畢業成績。
第八十二條
研究生成績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令退學。
一、碩士班一般生修業四學年屆滿,在職生修業五學年屆滿;博士班一般生修業七學年屆滿,在職生修業九學年屆滿,而仍未修足應修科目與學分者。
二、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資格考核不合格,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三、學位考試不及格,不合重考規定或合於重考規定,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
四、研究生全學期所修二科以上學期成績全部零分(X)者。
五、操行成績未滿七十分(B-)者。
第八十三條
研究生學位考試及學位中文、英文名稱、授予要件、學位證書之頒給及註記等規定,依照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之規定辦理。「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另訂,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四章 轉所、輔系所及雙主修
第八十四條
研究生修業一學期以上,因特殊情形,經原肄業研究所及擬轉入之研究所雙方主任(所長)認可,簽請研究生事務長同意,得轉所。
第八十四條之一
研究生得申請輔系所及雙主修,修讀相關細節,依本校「學生修讀輔系辦法」及「學生修讀雙主修辦法」辦理。
 
第五章 畢業、學位
第八十五條
研究生合於下列各項規定者,准予畢業。
一、在規定年限內修滿規定科目與學分。
二、達本校英文能力鑑定標準,其標準依本校「學生英文能力鑑定實施辦法」辦理。
三、研究生論文及學位考試符合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之相關規定。本校「研究生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另訂之,並報教育部備查。
第八十六條
合於前條規定之研究生,授予碩士、博士學位。
 
第六章 其他
第八十七條
凡碩、博士班與大學部共通之規定者,准用第二篇有關之規定。
 
第六篇 附則
第八十八條
入學學生(研究生)達兵役年齡經判定甲、乙體位役男,或已服完兵役退伍之後備軍人身分者,得依『高級中學以上學校學生申請緩徵作業要點』、『專科以上學校學生申請儘後召集作業要點』及相關兵役法規辦理緩徵及儘後召集。
第八十九條
本學則未盡事宜,依教育部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九十條
本學則經校務會議通過後,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並報教育部備查,修正時亦同。
歷史沿革:
中華民國89年6月26日88學年度第二學期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89年8月9日教育部台(89)高(二)字第8998517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2年4月23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20060028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3年6月24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3008072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4年8月17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40105774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6年3月7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27908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6年6月28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098965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6年7月6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60103757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7年8月22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70162491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8年4月29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6月3日9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98年8月11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80135500號函准予備查
中華民國98年8月26日本校榮教字第0980009240號函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13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1日9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4月28日榮教字第100000483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8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076082號函准予備查(第4、6、13、15、20、38、43、43-1、45、52、53、55、74及80條)
中華民國100年6月13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00092859號函准予備查(第21條)
中華民國100年6月15日榮教字第100000703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100學年度第1學期臨時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4月11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5月23日100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6月7日榮教字第101000683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1年7月6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10110555號函准予備查(第3、17條之1、20、42條之1、48、84、87條)
中華民國101年9月13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17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1年10月24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月2日101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6月11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7月24日101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8月15日榮教字第1020009351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2年8月29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20128705號函准予備查(第34、37、38條)
中華民國102年09月24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2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月3日榮教字第10300000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5月1日教育部臺高(二)字第1030009167號函准予備查(第6、8、9、20、39、40、41、43、52、69、70、70條之1及83條)
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日102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3月26日102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5月22日文教字第103000624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9月10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 1030086823 號函准予備查(第 4 條之 2、17、20 條之 2、45、48、48 條之 1、60、73 條之 2、75 條)
中華民國103年10月3日文教字第103001195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3年10月29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決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0日103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3年12月16日文教字第103001535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4 年1 月7 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00732 號函准予備查(第3條)
中華民國104 年1 月12 日文教字第1040000351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4月15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5月19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5月20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 年5 月22 日文教字第1040006286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4 年6月11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40078028號函准予備查(第55、84條)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3日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8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4月13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6月22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7月11日文教字第105000922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7月14日104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7月21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50100520號函准予備查(第2、84、85、86、87條)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文教字第105001037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8月10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9月22日文教字第105001238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6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1月29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2月27日105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2月14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017015號函准予備查(第15、17、19、21、26、27、28、29、34、35、38、55、69、81、82條)
中華民國106年3月2日文教字第1060001682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4月7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 年6月30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60071831號函准予備查(第6、13、22、30、32、33、42、65、69條、第五章章名)
中華民國106年7月13日文教字第106000950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7月18日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106年11月1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文教字第107000012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月10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2月7日文教字第107000167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2月26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025525號函准予備查(第3、4、5、6、15、18、20、20之2、21、26、27、43、48、60、73、73之1條)
中華民國107年9月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8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文教字第107001627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2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70216655號函准予備查(第6、15條)
中華民國107年12月28日文教字第1070018213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5月1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5月15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6月3日明教字第108000766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6月13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083921號函准予備查(第58、67條)
中華民國108年6月20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080089589號函准予備查(第21條)
中華民國108年7月1日明教字第108000908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7月1日108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9月9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9月29日明教字第109001137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25日109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2月22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3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3月8日明教字第1100002514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5月10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2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6月10日明教字第1100007128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6月28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校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7月6日明教字第110000816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7月28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00097691號函准予備查(第1、6、13、14之1、16、21、24、25、27、29、30、35、37、38、42、46、48、50、51、74、77、78、83條、第二篇篇名、第五章章名、第四篇)
中華民國110年8月17日教育部臺教高(二)字第1100105178號函准予備查(第55、55-1、85條)
中華民國110年8月23日明教字第1100010131號函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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