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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產學合作處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1-03 13:48:41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明產字第1110000015號函公布 單位 產學合作處
 內容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06 日 98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98 年 11 月 15 日第 17 屆第 3 次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8月24日教育部台高(二)字第0990144038號函准予核定第六、九、十五、十七條條文部文字,並溯自中華民國99年8月1日起生效
中華民國 99 年 08 月 27 日榮人字第 0990009381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0 年 05 月 27 日教育部台高通字 1000089289A 號函准予核定
中華民國 100 年 08 月 01 日榮人字第 1000008716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8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4 日第 18 屆第 6 次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07 月 04 日文產字第 1050008982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8 日 104 學年度第 2 學期第 1 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 105 年 4 月 24 日第 18 屆第 6 次董事會通過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107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1 次校務會議
中華民國 107 年 10 月 21 日第 19 屆第 7 次董事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 12月14日文產字第 1070017472 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0月31日第二十屆第5次董事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1月3日明產字第1110000015號函公布
第一條
為提昇本校暨附設機構與產業之合作發展、技術移轉與智慧財產加值,依大學法第三十八條及教育部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設置「中國醫藥大學產學合作處」〈以下簡稱本處〉。
第二條
本處置產學長一人,主持產學合作事宜,由校長聘請教授級之教學人員兼任或由具專業職員擔任之。
第三條
本處設下列各組:
一、產研合作行政組:訂定各階段產學研發之目標與方向,提升研發成果加值之競爭力,並協助校院教職員生產學合作及智慧財產管理等行政業務。
二、創業培訓組:推動校園創新文化,強化校內技術商品化概念與產業跨領域人才培育,以提升校院教職員生創業知能,並協助創業團隊組建。
三、商業發展組:拓展產業合作,強化產業交流,推動校院智慧財產應用, 並協助師生創業,設立衍生新創公司等業務。
前項各組置組長一人,由產學長提請校長聘請助理教授級以上之教學研究人員兼任,或由職員擔任之。另得視需要置行政人員若干人,由本校總員額內調配之。
第四條
本處得設諮詢顧問小組,邀聘學校、本校附設醫院或業界之專家學者擔任小組成員,協助提供產學發展之專業建議。
第五條
本處之經費自給自足,得向政府及企業申請,並可與公、民營企業機構合作。
第六條
本辦法經校務會議通過,報請董事會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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