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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個人資料安全保護管理規範

更新日期 2021-07-06 09:23:37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文資字第1070017246號函公布 單位 圖書資訊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12月21日104學年度第1次個人資料保護執行小組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月18日文資字第105000071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9日107學年度第1次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推動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0日文資字第1070017246號函公布
壹、目的
為使各單位進行內部相關作業程序所產生或經手之各種形式(含書面或電子)之個人資料,能有遵循之準據以達保護之責,特依據教育部所頒佈之「教育體系個人資料安全保護基本措施及作法」訂定本規範。
貳、人員管理
一、
本校教職員工職務如有異動,其保管之個人資料(以下簡稱個資)檔案應列入移交,相關資訊系統存取權限應重新設定。
二、
單位接觸個資檔案人員應依照本校個資政策要求,執行相關規定之程序,簽署保密切結書,負擔個資保密義務,並於離職或合約終止時停用接觸的相關個資及系統使用者識別帳號。
三、
未經許可禁止使用任何形式傳輸或公開業務所知悉之個資。
參、作業管理
一、
個資蒐集應秉持「適當、相當且不過度」,只蒐集必要個資,以降低個資外洩風險。
二、
針對所保有之個資,部份甚為敏感的欄位內容,譬如:密碼、身分證號等,於蒐集、處理或利用時,加上適宜之遮蔽措施。
三、
個資檔案使用完畢後,應立即退出應用程式。
四、
個資檔案禁止存放網路共用目錄及校外儲存空間。
五、
網路傳送個資檔案時,應對資料檔案加密,並再確認傳送對象無誤及請對方收到後回覆確認。
六、
使用可攜式電腦儲存媒體時,遵循以下的使用規範:
1.確定電腦安裝之防毒程式及病毒碼都有定時更新,足以偵測隱藏之病毒後,方可讀取可攜式電腦儲存媒體內的檔案。
2.暫存的個資檔案,使用後應確認刪除。
3.電腦使用應設登入密碼且符合密碼複雜難度要求。
七、
影印、列印、傳真使用後須確認設備內並未遺留個資資料及原稿。
八、
應定期備份含有個資的系統,及確認備份資料的可用性與安全性。
九、
個人電腦報廢或移作他用時,應確認資料刪除並無法復原再進行處理。
十、
報廢之個資文件須確實銷毁;電子檔須確實刪除與清空資源回收桶。
十一、
委託他人執行上述行為時,需對受委託人依個資法施行細則第八條規定為適當之監督,並明確約定相關事項、方式、義務及責任。
肆、物理環境管理
一、
保有個資之檔案室與主機房
1.為確保相關設施及個資安全,非權責單位指定之人員不得擅自進入,必要時可加裝監視設備,若無人在內需上鎖。
2.若外部人員或未具進出權限之人員,因執行業務需求進入時,必須指派人員隨行並填寫「人員進出登記表」後方可進出,並遵守相關設備管理之規定。
3.門禁紀錄及人員進出登記表,應適當保存與定期審閱。
二、
保有個資之辦公室
1.無人或下班最後一人離開時,需將辦公室關門上鎖。
2.敏感之文件與可攜式資訊設備存放於儲存櫃並上鎖。
3.辦公室內需隨時注意身分不明或可疑的人員。發現不明身分之人員時,需主動詢問並儘速通知相關部門進行處理。
三、
個人資料儲存媒體的保管
1.應對儲存媒體內重要的個資檔案加強安全管控,例如加密。
2.應有備份機制,避免重要資料遺失。
3.隨身碟只適宜儲存暫時性檔案,重要的個資檔案使用後應儘快刪除,避免因隨身碟遺失造成個資檔案外洩。
伍、技術管理
一、
重要資訊系統主機應做防火牆設定。
二、
重要資訊系統應適宜的限制存取IP。
三、
電腦作業系統及相關應用程式之漏洞,應常做修補。資訊系統主機必要時需定時做弱點掃描,讓主機維持在不易入侵狀態。
四、
公務個人電腦應安裝防毒程式並設定自動更新病毒碼及Windows Update。
五、
存有個資的個人電腦及伺服器,應設定登入密碼,且其密碼要符合安全之複雜度,至
少8碼以上,且定期需更換密碼一次。
六、
個人電腦應設定螢幕保護密碼,且螢幕保護啟動時間定在10分鐘以內。
七、
應維持個資存取權限的正確性,且原則上不得共用存取權限,並留意個資被存取的情形。
八、
於入侵偵防設備上,設定禁止人員使用點對點(P2P)軟體提供分享檔案。
九、
每年執行個資盤點,檢查個資之使用狀況及存取情形。
陸、認知宣導及教育訓練
一、
本校教職員工應參與校內外資訊安全與個資保護之教育訓練,並定期宣導個資保護之重要性。
二、
每年本校校內至少舉辦1場(含)以上的個資保護相關宣導及教育訓練,以養成教職員工生個資保護的警覺性。
三、
本校個資窗口負責單位應時常注意個資保護相關知識與訊息,並摘要彚整於「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網站,以作為教職員工生獲取個資保護資訊的重要管道。
柒、紀錄機制
一、
個資交付、傳輸之紀錄
1.以E-mail方式,交付人應保留相關紀錄。
2.系統提供授權人連線下載方式,系統應有連線紀錄可供查閱。
二、
確認個人資料正確性及更正紀錄
1.資訊系統設計上應提供個人查核本人的基本資料,並允許做適宜之資料更新,以維-持個資正確性。
2.個人以異於上述的其它方式請求更正時,如電話、E-mail、信函等,處理人員除做必要的查核身份程序外,尚應設法留存事件紀錄。
三、
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之紀錄本校「個人資料保護專區」網站中「提供當事人行使權利」應清楚說明,依據個人資料保護法第三條,當事人得行使之相關權利,例如請求閱覽等,並提供本校個資窗口之詳細連絡資訊,例如連絡電話、E-mail及郵寄地址。
四、
工作人員權限新增、變動及刪除紀錄人員工作異動時,重要資訊系統負責人應即對系統使用權限重新做設定,並保留相關紀錄。
五、
執行個資盤點與風險評鑑時,個資保管人應對已超過保留期限的部份銷毁並紀錄於盤點表中。
捌、本規範由資訊安全暨個人資料保護推動委員會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准後公佈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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