更新日期 |
2022-12-14 16:30:16 |
文號 |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文圖字第1070012479號函公布 |
單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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內容 |
中華民國99年11月28日訂定
中華民國107年08月30日修訂
中華民國107年9月10日文圖字第1070012479號函公布
第一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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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的
為促進本聯盟圖書館之合作交流,秉持資源共享理念,提供教職員工生更豐富的圖書資源,特依95.11.10九十五年度彰雲嘉大學校院聯盟圖書館館際合作會議決議,訂定「彰雲嘉大學校院聯盟圖書館館際合作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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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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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務對象
一、本辦法之服務對象係指彰雲嘉大學校院聯盟學校(包括大同技術學院、大葉大學、中州技術學院、中國醫藥大學、吳鳳技術學院、明道大學、南華大學、建國科技大學、國立中正大學、國立虎尾科技大學、國立雲林科技大學、國立嘉義大學、國立彰化師範大學、國立臺灣體育學院、稻江科技暨管理學院及環球技術學院等十六校)及雲林縣政府、嘉義縣政府等單位。
二、借用人所屬學校(單位)之圖書館以下簡稱借方館,提供借用之圖書館以下簡稱貸方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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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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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作協議
一、館際合作借書證每校(單位)各100張,借書證借用對象及借期依各校(單位)自訂規則辦理。
二、每證可外借圖書5冊借期14天(不含期刊及非書資料),不得續借與預約,且不代為傳送圖書(圖書附件之借閱依各館所訂規則執行)。
三、各館之參考工具書、期刊、視聽資料、電子資料庫及限定館內使用之特殊館藏與設施,以現場利用為原則;各館有權決定該館不得申請借閱、影印之圖書資料,例如:有違背著作權法疑慮之資料、珍本、善本圖書以及手稿等資料;現場使用時間、項目及權利義務等授權悉依各館所訂規則執行。
四、外借圖書如遇貸方館急需,貸方館有權緊急要求調回借用人所借之圖書,借方館須協力催還。
五、關於賠償、逾期滯還金等違規情事,應依據貸方館之相關規定辦理。
六、各館有義務提供館際合作借閱使用量統計,以作後續館際合作管理之參考;每學期作清理及盤點催書通報等相關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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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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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用人(館)義務、責任
一、借用人義務
借用人應善盡所借圖書資料之保護責任,所造成之遺失、污損或欠繳逾期滯還金時,由借用人全權負責賠償與繳納,並停止借用人於借方館使用之權利,所有借閱權利於辦理完成相關手續後方可恢復。
二、借方館責任
借方館應負賠償及繳納滯還金之責任,惟因不可抗拒原因無法追回損失時,經貸方館同意,借方館可提出書面說明,供貸方館辦理財產損失及紀錄借用人之違規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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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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貸方館責任
遇有借用人逾期未歸還圖書資料時,貸方館應通知借方館協力催還圖書資料及催繳滯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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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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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經「彰雲嘉大學校院聯盟圖書館館際合作會議」通過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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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附件 |
下載附件[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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