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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中醫學院中醫學系學士班學生修習課程規定

更新日期 2020-11-19 15:33:17 文號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明校字第1090013860號函公布 單位 中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95年10月19日經中醫學系95學年度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0月20日經中醫學院95學年度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5年11月08日經95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96年5月15日經95學年度第二學期第一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年09月09日經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系課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0月24日經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一次院課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7年11月14日經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二次教務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1月23日經97學年度第一學期第三次系課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3月31日經97學年度第三次院課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07月03日經97學年度第六次系課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8年10月19日經中醫學院98學年度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08月31日經中醫學系99學年度第一次系課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0月18日經中醫學院99學年度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06月01日經中醫學系99學年度第五次系課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0月3日經中醫學院100學年度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04日經中醫學系102學年度第一次系課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2年10月8日經中醫學院102學年度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9月27日經中醫學系105學年度第一次系課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5年10月4日經中醫學院105學年度第一次課程委員會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8日經中醫學系106學年度第二次系課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3月12日經中醫學院106學年度第二次課程委員會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經中醫學系109學年度第二次系課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0月20日經中醫學院109學年度第一次院課程會議修訂通過
中華民國109年11月19日明校字第1090013860號函公布
一、
為規劃並輔導中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學生修習課程以增進學習效果,特訂定本規定。
二、
101學年度前(含)入學者,本學系乙組(單主修)學生修業七年(含中醫實習一年);甲組(雙主修)學生修業八年(含西醫實習及中醫實習各一年),必須修畢校方規定與學系所訂必修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自102學年度起入學者,本學系甲組其修業年限為七年;乙組修業年限為七年,必須修畢校方規定與學系所訂必修課程,且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96學年度入學乙組學生起,必須另加選修10學分,且成績及格者始得畢業。
三、
本學系通識教育課程,依本校「通識教育課程修課要點」辦理。
四、
本學系服務學習課程,依本校「服務學習課程實施要點」辦理。
五、
本學系英文鑑定,依本校「英文鑑定實施規定」辦理。
六、
學生申請上修應符合規定如下:
(1)學士班一年級有辦理抵免之學生,可同意上修醫學人文課程3科-社會文化與醫療(2學分)、醫學英文(2學分)、醫學生涯(1學分)。
(2)自107學年度起其前一學期學業總成績排名達10%以內(含),可申請上修一個年級非國考相關之必修科目。
七、
不論任何科目若正課另含有實驗(習),除同步修習或學系規定外,正課若未修習則實驗(習)課不可先修習,否則不予承認其學分。
八、
有先後修課次序之基礎及專業科目不得顛倒修習。
九、
因系訂必修科目不及格需重修且衝堂,須至他系修習同科目者,需檢附歷年成績單提請本系系主任及他系課程負責老師同意後,該科目才可充抵必修科目,否則不予承認。
十、
各學年度乙組入學學生畢業學分所含之選修10學分科目範圍請參見各學年度畢業學分認定表。
十一、
甲組(雙主修)學生必須修畢一至四年級校方規定(含通識教育等相關領域)與學系所訂之必修科目且及格,方能修習第五年之西醫臨床醫學課程;乙組(單主修)學生必須修畢一至五年級校方規定(含通識教育等相關領域)與學系所訂之必修科目及選修10學分且及格,方能修習第六年之西醫見習課程。
十二、
甲組(雙主修)學生五、六年級不及格科目在六學分(含)以下者,經課程負責老師、總負責老師及系主任同意後,得在暑假期間重修。不及格科目在六學分以上者,必須於下學年重修。
十三、
自102學年度起入學者,甲組學生必須修畢中醫學系五、六年級之所有課程並考試及格後,方能進入第七年中醫實習。乙組學生修畢六年級西醫見習課程,始進入第七年中醫實習。
十四、
甲組(雙主修)學生五、六年級臨床醫學之教學課程至分發之醫療院所以分小組輪調方式上課,從實作中學習。
十五、
本規定未列事宜,悉依本校學則、選課須知及有關規章之規定辦理。
十六、
本規定經系課程委員會訂定審議,經院課程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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