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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共同實驗室使用及管理辦法

更新日期 2020-02-27 09:28:08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文校字第1070015443號函公布 單位 生命科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4年08月20日104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9月20日107學年度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日文校字第107001544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落實實驗室之管理,使其空間使用合理化及效率化,並維護場所與設備之安全及正常使用,以協助使用者進行實驗為考量,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共同實驗室使用及管理辦法」第六條規定,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生命科學院共同實驗室使用及管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並成立「生命科學院共同實驗室管理小組」(以下簡稱本管理小組)。
第二條
本管理小組由五至七名委員組成,委員由院長遴聘擔任之,院長為召集人,院長得請本院教師一人擔任執行秘書或由本院行政人員兼任之,本管理小組任務如下:
一、實驗室使用空間申請之核定。
二、其他有關實驗室之管理事項。
第三條
申請人須為本院編制內專任教師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
一、無實驗室者為優先,依申請順序核定使用空間。
二、申請者應具備科技部或相關機關之核准計畫,原則上依計畫核定之件數為提供實驗台多寡之依據。科技部計畫者為第一優先;其他中央部會計畫者為第二優先;校內外計畫或與醫院合作計畫者為第三優先;廠商贊助計畫者為第四優先。
第四條
原則上不須每年重提申請,唯前一年度以計畫提出申請空間者及教師實驗空間不足者得依以下程序提出申請:
一、申請程序:由申請人檢附申請書與研究計畫書(已獲得研究資助者請附研究計畫編號影本)向本管理小組提出申請,視申請者資格、研究計畫之重要性、申請先後順序等條件於一個月內核定使用空間。
二、借用期間為壹年,每年進行一次審查(附上延續計畫證明),有連續計畫者原使用空間優先續用。
第五條
使用人之責任
一、使用人應親自操作實驗室儀器,必要時實驗室內得安置助理人員、研究生或工讀生,但事前應向管理小組申請並報陳經院長核定。使用人應充分掌握助理人員之進度與狀況及規範其行為。
二、使用人及其助理須共同維持環境整潔及公共安全,實驗室不得使用放射性藥品,並不得於實驗室內飼養動物。但動物組織和切片,則不在此限。
三、需要P2以上處理之感染性物品不得在實驗室內操作。
四、使用人須將各種有毒害之物品標示清楚,並在特定區域內使用,不得隨意污染、放置。若有特別處理需求者,請知會管理員協同處置,以維護安全。
五、使用共同儀器,請遵照個別儀器上所列之使用規則。若有不明處,須請管理員協助或參看使用說明。物品用畢後,務必清理乾淨歸位,並須登錄使用名冊以釐清責任歸屬,始得離去。若儀器故障損壞時,須即刻告知管理員檢視及進行維修。
六、使用人及其助理不得隨意搬出或搬入儀器,必要時得經管理員同意搬入小型易移動儀器以供研究使用,且不得將公用儀器私自轉借外人。
七、研究人員僅能就其所分配之空間進行其實驗,並不得佔用他人或共同使用空間,且不得私自轉借他人。
八、實驗室的空間是共用的,如有私人儀器要放在實驗室,必須能與其他研究者共用為原則。
九、個人所用之實驗耗材,使用者需自備。共同儀器之特殊耗材,則視情形由使用者付費。
十、實驗室使用應注意安全衛生,請遵守「本校實驗室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十一、「共同實驗室」的垃圾分類嚴格執行,請各位使用者須密切配合。
十二、使用者需輪流擔負值日工作,並配合管理員維護共同使用區域及物品之整潔。值日事項依實際需求由管理員另訂之。
十三、使用人及其助理須定期參加公用儀器講習會,以取得儀器使用資格。
十四、研究人員在終止使用時,應將其使用空間清理乾淨,由管理員檢收,以便其後人員使用。期滿或違規未清空,經通知一星期內仍未遷離者,其置放物品或儀器得由本管理小組處理。
十五、違反上述規定經本管理小組查證屬實,得隨時警告或情節嚴重時中止使用權利。
第六條
實驗室各使用場所,含細胞培養室及暗房等均有另訂使用須知,請各使用人員務必確實遵守。
第七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通過,陳報校長核定後公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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