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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生見、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23-04-20 14:37:28 文號 中華民國112年04月20日明教字第1120005142號函公布 單位 註冊課務組
 內容
中華民國104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6日文校字第104001471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5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7月24日文教字第106000993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30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1月11日明教字第108001491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2年4月12日111學年度第2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2年04月20日明教字第112000514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使學生結合課程專業理論與產業實務經驗,增進實用能力,特與合作機構辦理學生校外見、實習。茲依據「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第六條規定,設本校「學生見、實習委員會」,並訂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校「學生見、實習委員會」分設系級、院級及校級見、實習委員會,採三級制度。
第三條
校級見、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校長指定之副校長擔任。
(二)置副主任委員二名,由教務長、研究生事務長擔任。
(三)置委員若干人,由學院院長、產學長、國際事務長、各學院教師代表一名、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學生會代表二名、本校附設醫院代表二名擔任。必要時,得聘請家長代表、校外專家學者、法律專家或產業界人士一至三名擔任,陳請校長聘任。
(四)置執行秘書一名,由教務處註冊課務組組長兼任,綜理校級見、實習委員會各項行政事務。
二、工作執掌:
(一)審議各院級見、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核備及督導各「院級見、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合作機構之選定、書面契約、學生見、實習分發、見、實習團體保險及學生見、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
(三)協調解決本校學生在見、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及學生申訴之處理。
(四)其他見、實習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校各學院基於學生見、實習需要,應設「院級見、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校級見、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院級見、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院院長擔任。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各見、實習相關系所主管、教師代表若干名、學生代表二名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家長代表、法律專家或產業界人士擔任,陳請校長聘任。
二、工作執掌:
(一)審議系級見、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審議、監督及追蹤各「系級見、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學生見、實習分發、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及學生見、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見、實習委員會」。
(三)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所)學生見、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及學生申訴之處理。
(四)其他見、實習相關事宜。
第五條
本校各學系基於學生見、實習需要,應設「系級見、實習委員會」,其設置要點另訂之,並經「院級見、實習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系級見、實習委員會組織成員及工作執掌如下:
一、組織成員:
(一)置主任委員一名,由學系(所)主任擔任。
(二)置委員若干人,由學系(所)專任教師、學生代表一至二名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家長代表、法律專家或產業界人士擔任,陳請校長聘任。
二、工作執掌:
(一)規劃及監督學生見、實習分發、見、實習輔導計畫之執行、學生見、實習成效之評估及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院級見、實習委員會」。
(二)協調解決本系學生在見、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相關事宜及學生申訴之處理。
(三)其他見、實習相關事宜。
第六條
各級見、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
各級見、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七條
本辦法經教務會議通過,陳請校長發布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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