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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7-05-04 18:02:09 文號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文師字第1060005913號函公布 單位 教師發展中心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4月19日行政會議修正後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5月4日文師字第1060005913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為積極維護學術倫理、增進教職員生之學術誠信與倫理素養,並專責處理本校教職員生學術倫理違規案件,特設置「中國醫藥大學學術倫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
第二條
本會主要任務如下:
一、提供本校學術倫理中心各項業務諮詢。
二、處理本校教職員生學術倫理違規案件。
三、進行本校學術倫理推動成效檢討。
四、執行本校學術倫理相關制度查核與督導。
第三條
本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校長指派副校長擔任,並由主任委員推薦八或十名校內、外學者專家提請校長聘兼之,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之。
第四條
本會每學年度以召開會議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報告或列席。本會開會時,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主任委員不能出席時,由出席委員推選一人擔任主席。進行本校教職員生學術倫理違規案件審議時,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可開議;必須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可決議。
第五條
本會處理有關本校教職員生學術倫理違規案件,悉依本校學術倫理案件審議辦法辦理。
第六條
本辦法經行政會議審議通過,陳請校長核定後發布施行,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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