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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傑出及榮譽校友選拔辦法

更新日期 2018-02-23 11:22:17 文號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文校字第1070002222號函 單位 藥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3日102學年度第一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6年10月20日106學年度第一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2月23日文校字第107000222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中國醫藥大學藥學院﹙以下簡稱本院﹚為表揚本院傑出校友及曾為中國醫藥大學或本院各系、所貢獻與服務之人士等,特定本辦法。
第二條
表揚類別如下:
一、傑出校友:本院畢業有傑出表現及貢獻之校友。
二、榮譽校友:非本院畢業但有傑出表現及貢獻之人士。
第三條
本院設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拔委員會(以下簡稱本選委會)負責候選人之審議。本選委會設主任委員一人,由院長兼任之,副主任委員由本院藥學系校友總會長兼任之。另置委員4~10人,由主任委員聘請本院曾任或現任教師、校友代表共同組成之。前項委員如為候選人,則於會議審核中應予迴避。
第四條
本選委會應於選拔會舉辦二個月前函告本院與各區校友會等,公開推薦傑出校友及榮譽校友候選人若干名,並詳列優良事蹟,由本選委會彙辦。
第五條
符合第二條資格且具下列事蹟者,均得被推薦為候選人。
一、學術類:有重要發明、著作或論文,成果卓越者。
二、領導者類:主持機構或團體成效卓著並裨益社會,足資表率者。
三、母院貢獻類:對本院之教學、服務、醫藥科技創新、捐資興學或 發展有特殊貢獻者。
四、社會人類文化貢獻類:論述、行為舉止正面深刻影響人類文化者。
第六條
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每逢五或十週年慶選拔一次,由本選委會開會決議,應有二分之一(含)以上委員出席,並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含)以上同意為通過。每屆各類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選出至多以三人為原則,如某類別無舉薦者,得由選委會事前共同推薦,無適當人選則從缺。
第七條
傑出校友暨榮譽校友當選證書之授予以配合本院畢業典禮、會員大會或其他適當之公開場合為原則。
第八條
本辦法經院務會議審議通過後,自公佈日起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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