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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院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要點

更新日期 2026-01-22 14:11:37 文號 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安校字第1150000982號函公布 單位 牙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6年9月22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5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1月26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生見、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12月6日文校字第107001711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4年1月23日113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牙醫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4年12月11日114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5年1月22日安校字第1150000982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學生實習委員會設置辦法」第四條之規定,為審議本院系級實習相關事宜,特訂定本要點。
第二條
組織成員:
(一) 置主任委員一名,由本院院長擔任之。
(二) 置委員若干人,由各實習相關系所主管、教師代表若干名及學生代表至少一名擔任。必要時,得聘請校外專家學者、家長代表、法律專家或產業界人士擔任,陳請校長聘任。
第三條
工作執掌:
(一)審議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之設置要點。
(二)審議、監督及追蹤「系級學生實習委員會」所提之實習課程規劃、學生實習分發、實習輔導訪視結果、檢核及確認書面契約、學生個別實習計畫及學生實習成效之評估等相關事項,並將結果呈報「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
(三)協調解決院內所屬學系、學生實習期間所發生之申訴、爭議、意外事件、終止實習之處理。
(四)其他實習相關事宜。
第四條
本院學生實習委員會每學年至少應召開委員會議一次,並得由主任委員視實際需要隨時召集。本院學生實習委員會委員採無給職,聘期一年,遴選得連任。
第五條
本要點經院務會議、「校級學生實習委員會」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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