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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人文與科技學院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事務會議設置辦法

更新日期 2019-01-30 13:39:47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文校字第1080001258號函公布 單位 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
 內容
中華民國107年10月2日107學年度第1學期第1次學程事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17日107學年度第2次人文與科技學院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月30日文校字第1080001258號函公布
第一條
依據中國醫藥大學(以下簡稱本校)組織規程第十九條第二項規定,特訂定「中國醫藥大學人文與科技學院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事務會議設置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第二條
中國醫藥大學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事務會議(以下簡稱本會議)由下列代表組成:
一、當然代表:主任。
二、教師代表:由科技法律碩士學位學程(以下簡稱本學程)主任遴選5~10人(含業界人員、外校教師)擔任,該學年度中途因休假、請假、借調或預定出國研究、進修超過半年以上之教師得另選之;經主任遴選委員名單後簽請院長同意後聘任之。
三、學生代表:本學程學生代表一名,任期一年。
四、學生代表產生方式:由各學生推舉一人代表出席。
五、主任得視需要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本會議由主任召集之並擔任主席,每學期至少應舉行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或經本會議代表一人提案,三分之一以上代表連署得要求主任召開之。
第四條
本會議討論下列事項:
一、審議本學程發展計畫。
二、審議本校法令規章中明訂須經本會議審議的各項規章。
三、主任提議事項。
四、審議人才延攬、教學、研究、推廣(招生)、學生事務、課程、總務及其他與本學程相關之重要事項。
第五條
本會議應有全體代表二分之一以上出席會議始得開議,實際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始得決議。
第六條
本會議議案之表決,以舉手表決或無記名投票表決。一般議案以舉手表決為原則,特殊情形必須改用無記名投票方式,可由一人提議,二人以上附議。表決結果,除特別規定者外,以具表決權之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同意時為通過。
第七條
本會議經二分之一以上代表同意,得設臨時性之專案委員會,以處理某一特定事項。專案委員會於該專案處理完畢後即行解散。
第八條
本辦法如有未盡之事宜,得依相關法規或本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辦法經本學程事務會議與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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