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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要點

更新日期 2021-12-23 08:35:17 文號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明校字第1100015569號函公布 單位 牙醫學系
 內容
中華民國108年02月21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2月21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107學年度第4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1日明校字第108000423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05月13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05月13日109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5月26日明校字第1100006565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6日110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0年12月22日明校字第1100015569號函公布
一、
為提升牙醫學系博士班(以下簡稱本博士班)研究生之研究能力及學養,依據本校「中國醫藥大學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實施要點」第九條之規定,訂定本要點。
二、
凡在本博士班修業一年以上,並完成博士學位應修課程(專題討論除外)成績及格者,得由指導教授推薦參加考核。指導教授之選擇須依「中國醫藥大學指導教授指導研究生實施要點」規定。
三、
本博士學位候選人之考核由牙醫學系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辦理考試相關事宜,本委員會委員至少五名(得含指導教授),其中亦可邀請少於1/2之校外委員,校內委員由本校符合博士學位考試委員資格之教師擔任。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並經系主任及院長遴選後,呈校長聘任之,博士班主管得擔任委員,召集人由委員推選擔任之。
四、
博士班研究生需於修業三年內完成資格考核,並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五、
資格考試主要以口試行之,資格考試之口試時,應提出研究計畫書,供本委員會考核通過。
六、
經資格考核成績及格後者得為博士學位候選人,由本博士班登錄於成績系統,作為申請學位考試及畢業資格審查之依據。
七、
研究生未於期限內完成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者,或經重考一次仍不合格者,應令退學。
八、
本要點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並送研究生事務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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