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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系博士班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

更新日期 2022-07-29 16:01:55 文號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明校字第1110009557號函公布 單位 牙醫學院
 內容
中華民國108年02月21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02月21日107學年度第2學期第1次院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3月19日107學年度第4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4月3日明校字第1080004360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6月9日110學年度第8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6月20日明究字第1110007626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11年06月09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系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6月09日110學年度第2學期第4次院務會議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07月07日110學年度第9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11年7月29日明校字第1110009557號函公布
一、
牙醫學系(以下簡稱本系)博士班為使研究生學位考試有所規範,特依據大學法及其施行細則、學位授予法及其施行細則暨本校學則之規定,訂定「中國醫藥大學牙醫學系博士班學位授予暨學位考試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
二、
研究生符合下列各項規定者,得申請博士學位考試:
(一)博士班修業滿二年。逕行修讀博士學位者,應在碩士班修業滿一年、博士班修業滿二年,合計三年。
(二)修畢本系規定之應修科目與學分。
(三)博士班研究生須先通過資格考核,並發表已被接受之論文且為第一作者或等同第一作者其Impact Factor總計不得少於4.0(科技部生科司以外之特殊研究領域,相關論文Impact Factor總計不得少於3.0),並需以牙醫學系(School of Dentistry)為第一優先順序之名義發表,始得以計算。
(四)論文指導教授需為通訊作者、共同通訊作者或與通訊作者相同貢獻者,如遇特殊狀況,得由指導教授提出書面說明,經系所務會議審議通過後,始得申請學位口試。
三、
研究生申請博士學位考試,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時間內提出申請。
(二)申請時,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齊下列各項文件:
1.歷年成績表一份。
2.論文初稿及其提要各一份。
3.指導教授推薦書。
4.以第一作者或等同第一作者身分投稿發表於國內、外各相關期刊之抽印本或論文接受證明。
(三)經本系系主任及院長同意後,於考試前一個月報請研究生事務處核備。
四、
學位考試依下列程序進行:
(一)成立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
(二)辦理博士學位考試。
五、
組織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博士學位考試委員由指導教授推薦五至九人,其中校外委員須三分之一以上,經陳系主任、院長同意後,由校長依據建議名單聘任,並指定一人為召集人,但指導教授不得擔任召集人。
(二)博士學位考試委員,除對博士學位候選人所提論文學科、創作、展演或技術報告有專門研究外,並應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1. 曾任教授者。
2. 擔任中央研究院院士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者。
3. 曾擔任副教授或擔任中央研究院副研究員,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4. 獲有博士學位,在學術上著有成就者。
5. 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者。
第3小目至第5小目之提聘資格認定標準,由系務會議訂定之。
(三)本校兼任教師(資格與第二款同)得為校外委員。
六、
辦理學位考試,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研究生申請學位考試核准後,由本系通知檢具繕印之學位論文初稿(繳交實際需要之份數),送請本系審查,符合規定後,擇期辦理有關學位考試事宜。考試方式,以口試行之。
(二)考試委員應親自出席委員會,不得委託他人為代表。學位考試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至少應有委員五人出席;出席委員中須有校外委員三分之一以上參加,否則不得舉行考試;已考試者,其考試成績不予採認。
(三)學位考試時,必須評定成績,以七十分為及格,一百分為滿分,並以出席委員評定分數平均決定。其未評定成績者,以考試不及格論。
(四)學位考試成績不及格,其延長修業年限尚未屆滿者,得於次學期或次學年重考,重考以一次為限;重考成績仍不及格者,應令退學。逕修讀博士學位學生修業期滿,通過博士學位候選人資格考核後,未通過博士學位考試,其博士學位論文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認定合於碩士學位標準者,得授予碩士學位。
(五)考試委員對博士學位論文,應就下列各主要項目評定之。
1. 研究之方法。
2. 資料之來源。
3. 文字與結構。
4. 心得、創見或發明。
博士學位論文之評定,應特別著重其心得、創見或發明。
已於國內、外取得學位之論文,不得作為博士、碩士學位論文或逕修讀博士學位之學士學位生所提出與碩士論文相當之專業論文。
論文有抄襲、舞弊情事、由他人代寫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審查確定者,以不及格論。
七、
學位考試每學期舉行一次,其日程依照本校行事曆規定。學位考試得於資格考試同一學期內舉行,亦得因故延期;惟須在規定延長修業年限內舉行。
八、
已申請學位考試之研究生,若因故無法於該學期內完成學位考試,應於本校行事曆規定學期結束日之前,報請學校撤銷該學期學位考試之申請。逾期未撤銷亦未舉行考試者,以一次不及格論。
九、
學位考試舉行後,本系應俟研究生繳交附有考試委員簽字同意之論文後,始得將該生學位考試成績送研究生事務處登錄,惟至遲上學期應於一月卅一日前,下學期應於七月卅一日前送達。
十、
學位考試通過並完成相關畢業手續者,本校授予哲學博士學位(Doctor of Philosophy, Ph.D.)。
十一、
對於已授予之學位,如發現論文、創作、展演或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有抄襲、舞弊情事、由他人代寫或與學位之專業領域不符,經調查屬實者,應予撤銷,並追繳其已發之學位證書。為研究生三親等內親屬或重大利害關係人,應自行迴避不得擔任該生之指導教授或口試委員,經發現者將撤銷其資格;如已完成口試,則該次口試成績無效;如已授予學位始發現時,應予撤銷學位並追繳已發之證書。
十二、
本辦法經系務會議、院務會議通過、送研究生教育委員會審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實 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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