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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規條文

 中國醫藥大學教師指導博士生之助學金配套措施 (109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更新日期 2019-10-25 13:39:13 文號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明究字第1080014166號函公布 單位 研究生事務處
 內容
 (109學年度起入學新生適用)
中華民國99年11月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2次教務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2月8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5次行政會議審議通過
中華民國99年12月22日榮教字第0990014731號函公布實施
中華民國100年1月5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教務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99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0年1月28日榮教字第100000108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4年03月24日103學年度第4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04月08日103學年度第2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4年5月4日文究字第1040005277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6年12月26日106學年度第2次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01月17日106學年度第1學期第6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7年2月21日文究字第1070002069號函公布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16日108學年度第1學期第3次行政會議修正通過
中華民國108年10月25日明究字第1080014166號函公布
 
第一條
本校為配合指導教授協助博士生使能專心於課業及研究,並鼓勵博士生參與教學、研究及行政工作,汲取相關經驗,特訂定「教師指導博士生之助學金配套措施」(以下簡稱本措施)。
第二條
凡本校一至五年級之非在職博士生,經指導教授簽定同意書後,於指導期間,由指導教授提供每人每月助學金新台幣12,000元為原則,惟不得低於新台幣10,000元。
指導教授計畫經費無法補足之差額,得向系所、學院或研究中心爭取補助。
第三條
第二條第一項所稱非在職,係指無專職工作;所稱博士生,係指本國學生及二年級以上之僑外生,不含已依本校「研究所外國學生及僑生入學補助辦法」領取生活助學金之一年級僑外生。
第四條
依本措施領取助學金之博士生須遵守下列規定:
一、完成註冊手續。如因休學、退學或申請資格喪失時,即停發本助學金;中途休學者,自休學月份起停發。
二、選定指導教授後,應接受指導教授之指導,若學期末學習考核未達預期,得自下學期起停發。
三、已獲本校培育優秀博士生獎勵要點─拔萃獎補助之學生,不適用本措施。
第五條
本措施經研究生教育委員會議、行政會議通過,陳請校長公布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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